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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0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作者: ★~你會紅~★ 日期: 2011.08.27  天氣:  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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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
中華民國100年4月26日體委全字第1000009943號函核備
中華民國100年6月3日體委全字第1000014517號函修正

第 一 條 本規程總則係依據「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舉辦準則」第十一條辦理。

第 二 條 日期與地點:中華民國10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以下簡稱本賽會),訂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7日(星期五)至4月30日(星期一),在高雄市舉行。

第 三 條 舉辦單位:高雄市政府。

第 四 條 參賽單位:直轄市、台灣省各縣市及福建省金門縣、連江縣。



第 五 條 選手參賽資格:
一、戶籍規定:凡中華民國國民,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並符合各參賽項目體位分級標準,且在其註冊單位之行政區域內設籍連續滿三年以上者(以98年02月25日以前設籍為準)。



二、年齡規定:依各種身心障礙國際賽會規則之年齡規定,並訂定於各該競賽種類技術手冊內(各項競賽足歲年齡認定以比賽前1天為準)。
三、體位分級:大會設立體位分級鑑定組辦理分級鑑定工作,鑑定時間於預備報名100年12月15日至正式報名101年1月15日期間,在高雄市(舉辦單位)統一辦理一次體位分級鑑定,請各縣市統籌將報名參賽之未具有分級卡的選手名單,提報鑑定小組。未持有經大會認可之體位鑑定卡之運動員,不得參賽;惟比賽時,遇體位分級師針對抗議體位分級部分有疑義者或有人提出正式抗議申訴時,須重新做鑑定。
(一) 肢障者部分(含腦性麻痺、脊隨損傷、截肢、小兒麻痺等),須持有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所發放之體位分級卡或國際體位分級卡,方得註冊參加。未持有體位分級卡者須於賽前進行體位分級,賽前體位分級實施方式依體位分級組「體位分級作業程序」辦理,由籌備處另行通知。
(二) 智障者領有智障類之身心障礙手冊,憑手冊報名註冊;身心障礙手冊未註明智障類之選手擬報名參加所屬田徑、游泳及桌球等三種運動種類,須檢具證明符合下列三項條件之相關資料,方得報名註冊。
1、智力功能明顯缺損:標準化智力測驗分數低於平均值兩個標準差,即全量表智商75(含)以下。
2、適應功能明顯不足:在概念學習、社會性、實用技能等行為層面,或整體適應行為功能上有所侷限(分數低於平均值兩個標準差)。
3、於0~18歲的發展階段即有明顯呈現之智能障礙事實。前項資料可依【智障者註冊資料檢核表】(如附表一),向各相關單位申請。
(三)視障者體位分級須由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眼科醫師鑑定,並出具證明。
(四)聽障者憑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手冊未註明聽障者,須執醫學中心或公立醫院鑑定優耳聽力損失須大於55分貝以上者,方得註冊(如附表五)。
四、參賽證明:選手參加比賽時應隨身佩帶10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處製發之選手證,否則不得參賽(選手不得以身分證、身心障礙手冊、服務證、學生證或駕照等證件替代)。
五、每一單位各項比賽個人賽最多限報4名,團體賽限報1隊。
六、凡未滿20歲之選手,應取得監護人之同意(但未滿20歲已結婚者,不在此限),參加競賽性活動者須經公私立綜合醫院檢查認可,得參加劇烈運動競賽(如附表二)。

第 六 條 競賽種類:
一、國際帕拉林匹克運動會(Paralympic Games)及亞洲帕拉運動會(Asia Para Games)所屬競賽種類:
(一)肢障:01.田徑 02.游泳 03.羽球 04.桌球 05.輪椅網球
06.健力07.射擊 08.輪椅籃球09.保齡球10.射箭
11.地板滾球
(二)視障:01.田徑02.游泳03.保齡球04.視障門球
(三)智障:01.田徑02.游泳03.桌球
二、達福林匹克運動會(Deaflympic Games)所屬競賽種類:
01.田徑02.游泳03.羽球04.桌球05.射擊06.籃球07.保齡球
三、聯誼性活動:
(一) 特殊奧林匹克運動會(Special Olympics Games)所屬運動種類:
01.特奧羽球02.特奧保齡球03.特奧滾球04.特奧輪鞋競速
(二) 輪椅撞球

第 七 條 註冊說明會、單位報到及領隊(技術)會議:
一、參賽單位應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註冊,不接受個人或學校註冊,逾期不受理。
二、註冊採網際網路方式
  (網址:http://163.32.165.18)
三、體位分級鑑定:各單位於100年12月15日預備報名截止日前完成單位內參賽選手名單統計並送大會,以利大會體位分級鑑定組依據各單位選手資料,通知各單位須體位分級鑑定之選手名單。(體位分級鑑定時間由大會另函通知)
四、預備報名:各單位務必於100年11月24日8時起至100年12月15日止,上網做預備報名;另各競賽種類之比賽項目預定賽程表於100年12月31日前公佈於本賽會網站。
五、正式網路註冊:各單位選手完成體位分級鑑定後,大會於101年1月15日8時起至101年2月25日止,接受正式網路註冊,經註冊後資料於截止日後不得更改。
六、各縣市政府完成正式網路註冊後,另須將註冊結果列印選手書面資料加蓋註冊單位印信。註冊後請以彩色噴墨印表機或彩色雷射印表機列印選手切結書,並將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戶籍謄本正本、身心障礙國民手冊(正反面)影本及體位分級證(正反面)影本貼於「選手切結書」(如附表二)上,並於101年3月10日前以掛號寄至101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籌備處競賽組(高雄市苓雅區中正一路99號),以利大會核對戶籍及製發選手證。
七、網路註冊時,請務必上傳選手及隊職員數位相片檔案,以利大會製發隊職員及選手證。未附相片檔案者不得參賽,戶籍、年齡、障礙類別不符時,不得註冊,如發現資格不符之註冊選手由大會刪除並通知各縣市政府。
八、各單位團員參加開閉幕典禮或競賽者,必須穿著印有各縣市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
九、單位報到:請於101年4月26日(星期四)上午10時至12時在福康國小(高雄市苓雅區漢陽街17號)辦理報到手續及領取有關資料,並於下午1時舉行總領隊會議(除會議時間、地點變更外,不另發通知)。
十、裁判及技術會議:
(一) 各競賽種類裁判長會議:101年4月26日(星期四)下午2時在高雄市立三信家商(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舉行各競賽種類裁判長會議。
(二) 各競賽種類裁判會議:101年4月26日(星期四)下午3時在高雄市立三信家商(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召開裁判會議(除會議時間、地點變更外,不另發通知)。
(三) 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101年4月26日(星期四)下午5時在高雄市立三信家商(高雄市苓雅區三多一路186號),由各競賽種類裁判長及審判委員召集人共同負責召開單項技術會議(除會議時間、地點變更外,不另發通知)。
第 八 條 競賽規則:各種競賽規則均採用中華民國殘障體育運動總會、中華民國聽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及中華民國智障者體育運動協會審定之最新運動競賽規則。
第 九 條 各競賽種類及項目舉行比賽條件:
一、各競賽種類註冊須達3個單位以上。
二、個人項目及團體項目(指田徑、游泳之接力及桌、羽…等球類之團體賽)註冊人數須達2人(隊)以上,且分屬不同單位。
三、除競賽規則可併組競賽者外,若未達前項比賽條件,則取消該項比賽。

第十條 獎勵:依各競賽種類(項目)獎勵辦法辦理,並按實際參賽人數(單位)標準,擇優獎勵:如參賽3人以下(單位)錄取1人(單位),參賽4人至6人(單位)錄取3人(單位),參賽7人(單位)錄取4人(單位),參賽8人(單位)以上錄取6人(單位),並發給獎牌(狀)。
凡參加種類(項目)全部賽程中均未出賽者不發給獎牌及獎狀。

第十一條 競賽編配:
一、各種運動編配,由籌備處競賽組另函通知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球類比賽制度,訂於各該競賽種類技術手冊中,並於賽前抽籤會議中決定,如有需要,並得安排會前賽。
三、各競賽種類(項目)為便於賽程安排,得由競賽組視實際需要併項併組併級比賽,各組各級成績分別計算擇取名次。
四、選手參賽所需之服裝及比賽用輪椅等,均由參賽單位負責,不得要求大會提供。
五、選手自備器材中保齡球及田徑項目之鉛球、標槍、鐵餅、輪椅,在比賽前24小時送由大會器材組鑑定並發給證明,以憑參賽;桌球拍、射箭弓具及射擊槍枝與裝備在賽前由裁判當場鑑定;地板滾球比賽用球自備者及選手所需之輔具,在比賽前24小時由大會器材組鑑定並發給證明,以憑參賽。

第十二條 申訴:
一、有關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競賽種類國際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以書面(如附表三)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或裁判長正式提出。
二、有關參賽選手資格、體位分級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次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提出書面(如附表四)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章,向該競賽種類裁判長或審判委員會正式提出。
三、正式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未成立時,得沒收其保證金,並列入籌備處經費收入。
四、競賽爭議申訴案件,由各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認定;對選手資格爭議申訴案件判定不服時由大會競賽審查委員會裁定;對體位分級申訴案件,由大會體位分級鑑定組裁定。

第十三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規則有明文規定者,以裁判員之判決為終決。
二、規則無明文規定者,由該競賽種類之審判委員會判定之,其判決為終決。
三、非上述之爭議,由大會競賽審查委員會審查裁定之。

第十四條 罰則:
一、參賽選手如有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其參賽資格及已得或應得之名次與成績,並收回已發給之獎牌、獎狀。
二、參加團體運動項目之團隊,如有選手資格不符或冒名頂替出場比賽,取消該隊之參賽資格。但判決以前已賽之場次不再重賽。
三、代表團團員於比賽期間,如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對裁判員有不正當行為致延誤或妨礙比賽等)時,除各有關審判委員會當場予團員停賽處分外,按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選手毆打裁判員:
1.個人項目:取消該選手繼續參賽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選手參加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比賽。
2.團隊項目: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及該縣市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權利。同時,該隊之選手及其教練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處理。
3.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委員會將該選手及教練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全國性運動總(協)會、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二)職員毆打裁判員:
1.取消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停止該職員擔任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任何種類之職員或選手。
2.情節嚴重者取消該縣市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
3.除以上罰則外,由籌備委員會將該職員違規之情事,轉請相關縣市政府及所屬單位依規定處分之。
(三)選手或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除技術手冊另有規定外,未於10分鐘內恢復比賽時,取消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
2.情節嚴重者,得取消該縣市參加次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該單項之比賽。
四、具學生或軍公教職員身分者,若違反前述各項規定時,由籌備委員會函請所屬主管機關議處。
五、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選手,取消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身禁止該裁判員擔任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之裁判員。
六、各單位參賽選手體位資料於預備報名期間至選手參賽期間,如經大會體位分級師認定須重新體位鑑定者,選手及團隊需配合辦理,否則取消選手本次賽會參賽資格。
七、已註冊之選手,凡經舉發被判處禁賽,而尚未解除禁賽處分者,不得出場及遞補,代表隊其他職員亦同。
八、選手證照片與本人不符時,應於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提出更正,除不可歸責其本人者外,應取消比賽資格。
九、選手或團隊凡經註冊者務須出場與賽,無故棄權除取消續參賽資格外,經由該競賽種類審判委員會議議決屬實者,停止其參加下一屆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比賽之權利,並取消其已獲得之名次。
十、職員不得兼任本單位以外縣市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其他縣市之職員,否則取消其所兼職員資格。
十一、裁判員不得兼任各代表隊之職員、選手,亦不得兼任參賽單位團部職員,否則取消其裁判員資格。

第十五條 本規程總則經競賽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函請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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