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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什麼是~緊急救護技術員
作者: Charlie (1) 日期: 2011.04.17  天氣:  心情:

緊急救護技術員(Emergency Medical Technician E.M.T.)對於許多人來說是一個相當陌生的名詞,在醫界除了急診學科以外或許也是一個不是很熟悉的一種人員身分,然而 E.M.T.卻是院外醫療醫療的前線,因為院外的急救現場環境不確定性相當高,哪怕是荒郊野外或者是侷限空間,所以必須要有高機動性及高效率的急救技能,以最少醫療裝備器材與資源進行完整的急救。
 
救護技術員訓練的濫觴與國內消防人員訓練 
最早期美國緊急醫療救護系統與戰爭息息相關,在二次世界大戰後普遍設製救護車於各軍事或醫療機構,但當時只是個醫療運輸工具,就只是一部拆掉後座椅的箱型車而已;1950年時救護車開始有隨車急救服務(後座的病人終於開始有人看管了);1966年美國國家科學院發表「當前社會被忽視的疾病-意外死亡和殘廢」開始重視意外現場的處置與對於癒後的影響;1973年美國交通部通過「緊急醫療救護系統法案」對於整體緊急醫療有健全的法源與制度;30多年前美國華盛頓州西雅圖市的Dr. Cobb和Dr. Copass兩位醫生和消防局長合作,訓練消防隊員,從事到院前的救護工作,在病患於現場即開始接受治療,而不是一直到達醫院急診室才開始,亦為救護技術員訓練的濫觴,使西雅圖成為緊急醫療救護系統制度最早實施與最完善的楷模城市,也成為先進國家都市水準的指標之一。 
我國緊急醫療救護系統發展的沿革,在民國57年時台北市警察局消防警察大隊接受美軍捐贈救護車後,傷病患的緊急運輸工具開始建立制度;民國68年119消防隊救護車開始有志工隨車服務(現在的119救護鳳凰志工);民國77年「國建會」學者建言「發展緊急醫療救護」中央開始積極發展E.M.S.S.;民國79年推動「緊急醫療救護計劃」;民國84年8月「緊急醫療救護法」通過;民國89年自動心臟電擊器(A.E.D.)使用的立法;民國94年2月修正通過初級、中級救護技術員得使用自動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施行緊急救護。現階段緊急醫療救護系統(Emergency Medical Services Systems. E.M.S.S.)在消防單位與醫療單位積極的配合下已趨於成熟階段。

 到院前緊急救護
一個災難的發生,消防人員所從事的不只是災害的搶救,更重要的是人命的救援,一個從災難現場被救出的重大傷病患或者是一個病危急需就醫的病人,最需要的就是緊急醫療處置,在很早期這些緊急醫療處置都在傷病患送到急診室才開始進行,一直以盡速送醫為主,行成只送不救的現象,對於一個缺氧或大量失血的傷病患在幾分鐘的送醫過程,若沒有給予適時急救處置,到院後不過只是一具還有溫度的屍體而已。再者,一般民眾因意外或是緊急傷病需要就醫時撥打119,消防救護人員是第一個接觸到傷病患的人,第一時間給予適當的急救處置,對於傷病患的癒後有絕對性的幫助,不然,一個病人出院後只是重度殘障的人甚至是植物人,對於一個家庭都是相當大的負擔。 
很不幸的,許多民眾向119求救需要就醫,當119的救護同仁到達後於現場立即展開急救與送醫,卻常遭受到無知的民眾怒罵指責延誤送醫,或者無理的要求不要在現場急救趕快上車去醫院急救,一個分秒必爭的現場只能告知家屬需要立刻急救,沒時間跟家屬解釋太多,若家屬堅持立刻送醫不要浪費時間在現場急救,就只好請家屬於救護紀錄表上簽字拒絕現場醫療後直接上車,而救護車內只有一名救護員在後面,且所能做的急救動作與醫療效果有限,加上不禮讓救護車的車輛滿街跑,我們就都只能看著傷病患病情嚴重惡化,病人不是死在救護車上就是變成植物人,或者造成終身殘障。
 
緊急送醫時病歷與名醫的迷失 
許多有生命危險的病人家屬都堅持不就近送醫,一定要到指定遙遠的醫院,就因為那裡有病人的病歷,殊不知病歷在第一時間是沒有什麼太大的作用,而且調一個人的病歷都需十幾分鐘以上,當病歷來的時候病人也掛了,當然也許救護車還沒開到指定醫院時病人也沒救了。病歷對於一個病人固然重要,然而一個病危的人更重要的是將生命維持住,現場的急救配合急診的立刻接手,等病人急救回來後再轉院到所需求的醫院,這才是對病人最有利的。
也有許多人因為認識哪間醫院的高層或有認識的名醫,就堅持到不就近的醫院先急救,而要指定到其他較遠的醫院,以為這樣病人會得到較好的照顧,殊不知病人還在遙遠的路途上就已經失去了搶救的時機,就算院長與華陀在急診室等病人,死神早就在半路把人給帶走了。同樣的在出發送醫前請家屬簽字並註記不願就近送醫,然後看著家屬在急診室內抱著被宣告死亡的親人痛哭,現場的醫護人員都看著無知的家屬而搖頭,有時還會聽見家屬邊哭邊說:「應該再送到誰的醫院急救會更好」聽了真是傻眼,心想親人都被你害死了還在無知。在法令上,急救人員必須尊重家屬的意見送醫,許多自以為聰明的家屬都不知道,是自己親手斷送了親人的生命。


救護技術員受訓資格:
(一)EMT-1初級救護技術員
應具國中、初中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資格。
初級救護技術員,至少應接受六十小時之訓練
初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繼續教育,由下列單位辦理:
(一)教學醫院或區域醫院。
(二)設有醫療、衛生相關系科之學校。
(三)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四)衛生、消防主管機關。
(五)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完成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並經訓練單位甄試合格者,由訓練單位發給初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二年。初級救護技術員,接受初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綱要表所列訓練科目相關之繼續教育八小時以上(其中緊急救護基本技術至少四小時)者,得延長其合格證書效期,每次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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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EMT-2中級救護技術員
應具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
中級救護技術員,至少應接受二六四小時之訓練
中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繼續教育,由衛生、消防主管機關指定下列單位辦理:
(一)區域醫院、區域教學醫院、醫學中心。
(二)設有醫療、衛生相關系科之專科以上學校。
(三)中央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
(四)其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
完成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並經訓練單位甄試合格者,由指定辦理之衛生、消防主管機關發給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有效期限二年
中級救護技術員,接受中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綱要表所列訓練科目相關之繼續教育二十四小時以上(其中緊急救護基本技術至少四小時)者,得延長其合格證書效期,每次得延長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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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EMT-P高級救護技術員
應具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滿四年,且該中級救護技術員資格仍在有效期限內,並經甄試合格者。
高級救護技術員之訓練及繼續教育,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辦理。
高級救護技術員,至少應接受一二八0小時之訓練,其訓練課程綱要如附表已接受相關科目之訓練得有證明文件,經訓練機構認可者,得減免該科目之訓練時數。
訓練機構辦理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應將其訓練課程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定。
完成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並經訓練機構甄試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造冊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發給高級救護技術員證書,其有效期限三年
高級救護技術員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接受高級救護技術員訓練課程綱要表所列訓練相關科目之繼續教育,每年至少二十四小時,三年共計九十六小時以上者,由原訓練機構造冊報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延長其證書效期,每次得延長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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