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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逛街被輾腳 女子竟被開罰單
作者: Beer 日期: 2013.03.20  天氣:  心情:
沒走人行道,不滿上訴,店家所在地沒人行道,法官判免罰。
這法官不是孔龍法官^^


 

逛師大商圈窄巷 被輾腳竟挨罰


警稱「未走人行道」路寬僅3.6米 女免罰


2013年03月20日


師大商圈該路段人行道設計不良,逛街民眾只能走到馬路上。沈君帆攝

【綜合報導】女子章亭立去年走在師大商圈巷道內,遭汽車輾過右腳掌致腳趾骨折,還被警方以「未走人行道」開罰三百元,她打官司強調「人行道在對面四點七公尺,難道要我飛躍逛街」,台北地院認為,章女若要走人行道,得先跨過二點一公尺寬的機車停車格,認定道路設計不當,判她免罰。




 


不過北市交工處長陳學台昨說,《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若設有人行道就該走人行道,未設人行道路段應靠路邊走,該路段並未設計不良。章女昨聯繫不上。


稱靠右走沒錯


去年五月三月下午,章女與友人在師大商圈逛街,行經大埔鐵板燒店門前,一輛汽車突靠近,章女隨即慘叫跌倒,事後發現其右腳掌被車輾過,第四、五趾骨折,警方到場後,竟以「行人未走人行道」對章女開出一張三百元罰單。
章女不服,先後申訴、打行政訴訟抗罰。她指出,現場商家都在馬路右側,人行道卻在左側,左側只有公園沒店家,她靠右走沒錯,是汽車駕駛有錯,否則該路段就應設置「此路段沒人行道,不得去商店消費」的警告牌。
法官認為,政府為配合商家,在五點七公尺的窄巷設機車格,造成路面寬度剩三點六公尺,且該路段右側商店區無人行道,導致行人須走到馬路上,行人在人車爭道下成為弱勢族群,已偏離文明社會應以行人為本的交通理念,實屬道路設計不良,判章女免罰。


應設限速標誌


新北市交通大隊執法組組長楊信毅指,行人違規,依法均可處三百元罰鍰,但民眾若不服,可向當地警分局申訴,若仍不服裁決,可打行政訴訟維護權益。
師大商圈三里里民自救會會長劉振偉說:「政府應思考,是否在此路段限速二十公里以下。」民眾「小胖」說,該巷狹窄,每天經過的路人很多,行人被撞還被開罰,很不合理。


交通罰單申訴方式


★申訴途徑
●親自到罰單上應到案處所辦理
●掛號郵寄至舉發機關或應到案處所
★應備申訴文件
●罰單、採證照片正本
●書面申訴書
●其他足以佐證資料
★不服申訴時
●申訴遭駁回仍不服,30天內可向各地院聲明異議
●須預繳300元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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