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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拾金不昧
作者: 高雄斯偉 日期: 2012.04.24  天氣:  心情:
 「拾金不昧」已經變成守舊的老古板。根據《民法》第805條規定,拾得人可在6個月內請求報酬十分之三,若對方未給報酬,拾得人就對遺失物有留置權。
這法條讓很多大學生理直氣壯。但是我想提供一個實例給大家參考:

⋯⋯
美國猶他州的費林,買了一棟老房子,一天在那車庫的閣樓上,他找到又舊又髒的彈藥盒,打開來居然發現裡面裝滿了一卷一卷的現金!經過清點,總共8箱共有四萬五美金左右。

費林不由得想起了自己的車需要修理,剛買的房子很多地方要整修,房貸……,生活中需要用錢的地方太多了!

但他還是決定把這筆錢還回去,周圍很多人聽了都跟他說︰”你在想什麼呢?你們已經買下了那個房子了,那麼房子裡的一切都屬於你的,那是你的財產!”

費林回答說︰”我不能認為這筆錢屬於我,我想,前房主存錢的時候,一定是想著留給他自己的孩子的,我們將在新買的房子裡翻開生活的新的一頁,怎麼能一開始就做錯事,有個錯誤的開頭呢?”

費林對採訪他的ABC電視台說︰”我有兩個兒子,我一向教育他們做人要誠實,要做對的事情,這件事是我教育他們的最好時機,以後不會再有比這更好的機會現身說法告訴孩子們如何做人了。”

買來的可能比撿到的,更有權力歸為己有,但是處置的方式因人而異吧。

ABC記者最後問觀眾︰「如果是你,會做同樣的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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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2-04-24 12:02
她, 47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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