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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一封信~轉傳
作者: 好心情 日期: 2006.09.11  天氣:  心情:

法醫給有開車的人的一封信

給有開車或家有車的朋友:
到7-11買一個拋棄式的相機,不會花你很多時間,
可是當它派上用場時,
比你每年所花上萬塊的車險、意外險、還要有用。

我是地檢署的法醫,



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是



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



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







然而,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



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







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



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




首先建議各位車主在車上放置一台相機,



內要有底片、捲尺一把,約七公尺左右。
 
當發生車禍時,



第一件事,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



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







理由是:



臺灣的員警,不會為你,



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



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







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四張,



請問三四張要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







與其期待



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



還不如自立救濟。







這也就是我為什麼,



要將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
分享給大家。







希望每個車主知道,



一來可以保護自己,



二來也可以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面。


照相要注意的事項:
 
1.. 車子前後左右 都要照相

2.. 撞擊點要近照 ,最好要放比例尺



  (或是銅幣、手機 等...  可以相對呈現照片比例的物品)




3.. 煞車痕一定要 照,



  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



  臺灣警員的現場圖,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



  所以,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




4.. 底盤要照相,



  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



  第一是要照有無異物,



  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




5.. 擋泥板要照,可以確定撞擊方向 ,



  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要為自己留證據。




6.. 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也要為別人照相 .
 
第一部份
 
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



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



可以保護自己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



如果對方不幸死亡,



則可要求抽眼球液酒精及藥物測試。







以我的的經驗,



我有一個案子,



表面上是車禍致死,



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 ,



才知道死者是:



先吃藥物,中毒死亡後,發生車禍,



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



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

臺灣的司法是



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



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的。



所以建議



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

第二部份

要要求檢察官照相,要照什麼呢?
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



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



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







一定要要求照身上的傷,



這是根據 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



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







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



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







重要的是:



你要求檢察官做,



他才一定會去問人,



如何用此證據。

第三部份

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



你洗一份給他,



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







不要給檢察官,



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一個認真,



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

你要知道



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



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



不需要我多說。
 
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

最後
 
態度要客氣,



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



但他們最怕記者。




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



更重要的是:



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
美國法醫書上開門見山的一句話。







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



常以偵察不公開為由,



而不讓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



愚弄市民,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



更重要的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

我的經驗:



像一段路,



連續死亡車禍發生,



為了偵察不公開,



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



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



而發生車禍,



又要害死多少人 .

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



如果對你有用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



提醒他們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益,



讓臺灣的車禍大大的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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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16 23:31
她, 38歲,新北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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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09-14 10:15
她, 54歲,新北市,資訊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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