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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有臉書的幫一下忙!
作者:
雨過天晴的天空
日期: 2010.08.29 天氣:
心情:
剛去看了一下臉書
發現網友分享的連署活動
真的很讓人氣憤
因為自己的工作跟孩子有關
所以 真的讓我覺得生氣又誇張
希望大家可以去幫忙連署一下!!
http://www.facebook.com/event.php?eid=151377318212095
內容:
未違意願?6歲童遭性侵 法官輕判惹議
今年2月,一名林姓嫌犯在甲仙鄉圖書館內,性侵6歲女童被發現,遭到檢方以強制性交罪被求處7年10個月;不過高雄地院審理時,法官竟然說,小女童當時沒有反抗,認定嫌犯並沒有違反女童意願,改判3年2個月,引起外界議論,6歲孩童對性行為還沒有判斷能力,法官這樣的判決,把6歲兒童想得太成熟了!
⋯⋯今年2月6日,林姓嫌犯看到一名6歲女童,獨自在甲仙圖書館內的樓梯間玩耍,起了歹念,將女童放在自己的大腿上性侵,結果被一名婦人目擊,立刻報警。目擊者:「他們就躺在那邊。」記者:「有一個男生對不對?」目擊者:「對,我就趕緊跑過去去喊他們。」
據了解,女童在事發後做筆錄,即便有家人陪同,都嚇得全身顫抖,幾個月後,法官開庭審理時,還是害怕得幾乎說不出話,看得出來小小心靈受到的傷害。
而承辦檢察官將林姓嫌犯,以強制性交罪,求處7年10個月,但案子移到高雄地院,審理的合議庭法官,卻以女童沒有哭喊和反抗,認定嫌犯逞獸行時,並沒有違反女童的意願,因此改用未滿14歲男女性交罪,將嫌犯改判成3年2個月,法官的判決,引起家屬的不滿和外界的質疑。
會有這番爭議,因為一般法官受理性侵幼童案件時,判斷如果幼童沒有明顯抗拒行為,通常以幼童懵懂無知,嫌犯趁機性侵,求處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並加重一半刑責,也就是比較接近這起案件當中,檢方求處的刑度。
但法官的判決,引用的是較輕刑責的法條,引起輿論撻伐,這不符人民期待,質疑是否審理的法官多為男性,又30多歲過於年輕,所以沒有辦法理解兒童對性的認知程度。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孩子不說,並不表示他願意,所以法官呢,我都覺得我們現在的法官,在專業上,是需要很多的學習,這是非常不妥當的。」
兒童專家也表示,6歲孩童對性行為,根本就還沒有判斷能力,也不知反抗,法官的認定,把兒童的性觀念想得太成熟,對這樣的結果,家屬相當不能接受,還要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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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32歲,花蓮縣,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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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4 01:07
他, 32歲,花蓮縣,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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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3 00:42
他, 42歲,屏東縣,軍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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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2 00:17
他, 32歲,花蓮縣,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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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1 22:07
他, 99歲,高雄市,政府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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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1 13:40
他, 47歲,花蓮縣,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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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1 00:15
他, 32歲,花蓮縣,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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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0-09-01 00:13
他, 47歲,屏東縣,交通/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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