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年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表
摘錄「公務人員週休二日實施辦法」部分條文
第三條 下列紀念日及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紀念日: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慶日(十月十日)。
二、民俗節日:
(一)春節(農曆一月一日至一月三日)。
(二)民族掃墓節(定於清明日)。
(三)端午節(農曆五月五日)。
(四)中秋節(農曆八月十五日)。
(五)農曆除夕(農曆十二月之末日)。
三、兒童節(四月四日)。
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逢星期六、星期日,均不予補假。但春節及農曆除
夕不在此限。勞動節之補假及軍人節之放假或補假規定,由各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政府行政機關紀念日及民俗節日假期調整原則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行政院院授人培字第1020025917號函訂定
一、為彈性調整上班日期,以提升行政效率及增進便民服務,配合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所定節日之放假,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於政府機關。但為民服務機關(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構)、學校及軍事單位,其上班日期之調整,得由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依權責處理。
民間企業之放假,依照勞動基準法及其他法令規定,由勞資雙方協商處理。
三、 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依本要點規定擬訂,簽陳行政院核定。
四、 上班日為星期一或星期五,其後一日或前一日逢星期二或星期四之農曆除夕及春節連假、兒童節及民族掃墓節連假、端午節、中秋節之放假,調整該上班日為放假日。
五、 因應連續假期所為之上班日調整,除特殊情形者外,以提前於前一週之星期六補行上班為原則。
六、 人事總處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公告次年之政府機關辦公日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