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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民大會 第四章 總統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0.05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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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國民大會 (法令分享)
第二十五條 國民大會依本憲法之規定,代表全國國民行使政權。
第二十六條 國民大會以左列代表組織之:
一 每縣市及其同等區域各選出代表一人,但其人口逾五十萬人者,每增加五十萬人,增選代表一人。縣市同等區域以法律定之。
二 蒙古選出代表,每盟四人,每特別旗一人。
三 西藏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六 職業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七 婦女團體選出代表,其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二十七條 國民大會之職權如左:
一 選舉總統副總統。
二 罷免總統副總統。
三 修改憲法。
四 複決立法院所提之憲法修正案。
關於創制複決兩權,除前項第三第四兩款規定外,俟全國有半數之縣市曾經行使創制複決兩項政權時,由國民大會制定辦法並行使之。
第二十八條 國民大會代表每六年改選一次。
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
現任官吏不得於其任所所在地之選舉區當選為國民大會代表。
第二十九條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第三十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
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第三十一條 國民大會之開會地點在中央政府所在地。
第三十二條 國民大會代表在會議時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會外不負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國民大會代表,除現行犯外,在會期中,非經國民大會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三十四條 國民大會之組織,國民大會代表之選舉罷免,及國民大會行使職權之程序,以法律定之。
第四章 總統
第三十五條 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
第三十六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第三十七條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第三十八條 總統依本憲法之規定,行使締結條約及宣戰媾和之權。
第三十九條 總統依法宣布戒嚴,但須經立法院之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第四十條 總統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及復權之權。
第四十一條 總統依法任免文武官員。
第四十二條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四十三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第四十四條 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第四十五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四十歲者得被選為總統副總統。
第四十六條 總統副總統之選舉,以法律定之。
第四十七條 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四十八條 總統應於就職時宣誓,誓詞如左:
「余謹以至誠,向全國人民宣誓,余必遵守憲法,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如違誓言,願受國家嚴厲之制裁。謹誓。」
第四十九條 總統缺位時,由副總統繼任,至總統任期屆滿為止。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憲法第三十條之規定,召集國民大會臨時會,補選總統、副總統,其任期以補足原任總統未滿之任期為止。
總統因故不能視事時,由副總統代行其職權。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
第五十條 總統於任滿之日解職。如屆期次任總統尚未選出,或選出後總統副總統均未就職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第五十一條 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時,其期限不得逾三個月。
第五十二條 總統除犯內亂或外患罪外,非經罷免或解職,不受刑事上之訴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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