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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五章 行政 第六章 立法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0.06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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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行政 (憲法分享)
第五十三條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第五十四條 行政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各部會首長若干人,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若干人。
第五十五條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休會期間,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由行政院副院長代理其職務,但總統須於四十日內咨請立法院召集會議,提出行政院院長人選徵求同意。行政院院長職務,在總統所提行政院院長人選未經立法院同意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
第五十六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第五十七條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 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 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第五十八條 行政院設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織之,以院長為主席。
行政院院長,各部會首長,須將應行提出於立法院之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或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之事項,提出於行政院會議議決之。
第五十九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
第六十條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第六十一條 行政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六章 立法
第六十二條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
第六十三條 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
第六十四條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
一 各省,各直轄市選出者,其人口在三百萬以下者五人,其人口超過三百萬者,每滿一百萬人增選一人。
二 蒙古各盟旗選出者。
三 西藏選出者。
四 各民族在邊疆地區選出者。
五 僑居國外之國民選出者。
六 職業團體選出者。
立法委員之選舉及前項第二款至第六款立法委員名額之分配,以法律定之。婦女在第一項各款之名額,以法律定之。
第六十五條 立法委員之任期為三年,連選得連任,其選舉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完成之。
第六十六條 立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立法委員互選之。
第六十七條 立法院得設各種委員會。
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第六十八條 立法院會期,每年兩次,自行集會,第一次自二月至五月底,第二次自九月至十二月底,必要時得延長之。
第六十九條 立法院遇有左列情事之一時,得開臨時會:
一 總統之咨請。
二 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請求。
第七十條 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第七十一條 立法院開會時,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
第七十二條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第七十三條 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
第七十四條 立法委員,除現行犯外,非經立法院許可,不得逮捕或拘禁。
第七十五條 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
第七十六條 立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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