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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啊
作者: 螞蟻 日期: 2011.09.02  天氣:  心情:
昨天把監護宣告給撤回了~
唉...同一案件,兩次撤回~還花了一千元的處理費~
跑法院這件事,還是為了第一次用所知的去處理~

第一次是選任監護人,沒有所謂的監護宣告過或禁治產宣告的相對人是無法選任監護人~
第二次監護宣告,卡在鑑定費用八千元,而且監護宣告的標準是由法官認定~
依法律面來講,原則上監護人都是以直系血親尊親屬來擔任~
可是,如果父母身體欠佳,負責任的兄弟姐妹(旁系血親)得負責她的後半生~
但是,他們其實都欠缺邏輯和思考力,法律確規定一堆:精神鑑定和標準來牽絆~
那輔助宣告呢?
輔助宣告只是相對人的輔助人可以對相對人所做的意思表示,可以做認可或不認可動作,來代表
相對人做的法律行為是否合法?!
偏偏相對人如果又擁有所謂動產不動產,那監護宣告基本上就比較不容易過~
輔助宣告:

1、成年人或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所為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時〈如成年弱智者及失智老人〉,因不宜剝奪其行為能力,而增設輔助宣告制度,以保障該等民眾之權益。

2、受輔助宣告之人並未喪失行為能力,為保護其權益,於為重要之法律行為〈例如買賣不動產或開設公司〉時,應經輔助人同意。


現在詐騙案件多,家裡如果有智能障礙者,為了不損害他們的權益,老實說輔助宣告可以保障他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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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9-04 22:28
他, 50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9-02 21:49
他, 50歲,台南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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