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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七章司法第八章考試(分享)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0.07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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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司法 (分享)
第七十七條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掌理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之審判,及公務員之懲戒。
第七十八條 司法院解釋憲法,並有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之權。
第七十九條 司法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司法院設大法官若干人,掌理本憲法第七十八條規定事項,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條 法官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審判,不受任何干涉。
第八十一條 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
第八十二條 司法院及各級法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第八章 考試
第八十三條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考試,任用,銓敘,考績,級俸,陞遷,保障,褒獎,撫卹,退休,養老等事項。
第八十四條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監察院同意任命之。
第八十五條 公務人員之選拔,應實行公開競爭之考試制度,並應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非經考試及格者,不得任用。
第八十六條 左列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銓定之:
一 公務人員任用資格。
二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
第八十七條 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第八十八條 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第八十九條 考試院之組織,以法律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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