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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詩~劍如虹 情如雲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愛在現實面前~湮滅證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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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矛盾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07.29  天氣:  心情:

















117 07/29 19:18 4.1 New宜蘭縣政府東南方 35.5 公里 (位於台灣東部海域)
116 07/29 12:48 3.2 New花蓮縣政府西偏南方 20.4 公里 (位於花蓮縣秀林鄉)




2011/07/29 19:18  M4.1 
編號117
 
宜蘭縣政府東南方 35.5 公里 (位於台灣東部海域)



關於前面我所提到的 那個夫妻共同詐騙了46位女網友的事件

目前 檢察官依通訊 傳喚偵查

已再有5位受害人提出告訴了

所以說 人~ 千萬別做壞事!!

要抱著良心 說話 處事 做人 





這位阿姐 說我 這麼坦白

會害到我自己 讓他人對我的觀感有所偏差

但我看了我這些好友的支持

我也自信 沒差啊

合適的 就繼續朋友

就如前我日記文章內所意指 

若因此對我有任何的偏差看法的

不強求這樣的友誼 一切就隨緣

這位阿姐呢  把那篇日記給刪了

我能轉貼  自然就是想留下時間點

然後  請司法單位到愛情公寓時

迴逤到這個時間點

把所有網路資料給回復原狀

電腦呢 有個功能  叫做 系統還原

而資料呢  也能藉由一些 救回檔案的軟體

來找回被誤刪掉的一些資料  

沒常看電視  也要有點常識  OK? 



我回應說[2011-07-29 13:17]:

可是 我必須讓自己保持這樣的坦然誠實

像這類的被誤解

妳不是第一人

只是呢 我受夠了

這種人 不想再隱忍下去

妳看我日記也知道

我不是喜歡強勢之人

但是 被逼急了 我就不得不如此強勢的保護我自己



作者回覆說 [2011-07-29 13:28:35]:

坦白說,真的很慶幸自己去留言給妹子!真的要感恩您!否則他三番兩次來留言,又從不公開,早就有點在質疑他了... 哇,我又認清了一個人的人格,人真不能太看表面!且您也蠻吃虧的!線上真是複雜的事太多了,但妹子您這樣公開對您自己不好吧!我是被這些留言給我的女人,搞得心煩了!


這位阿姐呢~ 就回了我這篇 


她先是說 他說話不老實了 
卻還想繼續跟他當多年的老朋友? 
我想問大家    這樣的邏輯   是不是   很矛盾? 


妹子,說真的...不要動不動告人or...我個人本身也是低調行事之人,別人講我再難聽,我也從未要告過人!
您這樣做造成我跟他連多年朋友都做不下去..事實我po他給我留言,或許真是想保護我自己,且也當您是朋友,
才想知道真相. 迥去我曾考過司法官,倘沒記錯?? 

不經他人同意轉載轉錄他人言論、文字等,這將會構成侵犯著作權法的犯行。 
根據刑法310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妳也看到了 我也看到了 

這是算  恐嚇我還是誤導我呢?

我差點就當了某律師的助理 

也被代書朋友們認為 我可以去考公證人或代書証 

只是我學歷不足 不然我相信我可以考到檢察官 

我懂的法律 不一定比妳低 

常常我都會在E-Mail 幫雅虎知識家的網友 

建議或分享一些法律常識 與法定程序

為什麼 我想去補足我的學歷?

因為我有這些打算 去考這些證照 !! 

妳考過司法官 應該也要懂 

妳與噶瑪的行為是否已達犯行 

我想請問 妳有否當上司法官? 

這呢 是我與妳的留言互動 

請注意這一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 

我自有權益 去公開這些   而且我是經過第三人"妳"而轉述 

我剛剛呢   也跟律師談過了 

名譽損壞與誹謗 

侵犯他人個人行使權益這是現在妳的留言行為而言 

法律稱之為 妨害自由
 

第 304 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 305 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這幾條 都是刑事公訴罪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

第 309 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10 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第 311 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


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

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

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



第 313 條 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4 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

第 315 條 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第 318 條 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無故洩漏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工商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1 條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 318-2 條 利用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319 條 第三百十五條、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六條至第三百十八條之二之罪,須告訴乃論。 


明天 我們就會讓一切 進入法律程序 誰是誰非 最後由法官定奪 

而且 妳是直接貼到我留言板上 那我請問妳 妳有經過噶瑪同意嗎? 

若妳認真要以上述法令而言 妳不只會被我提訴名譽損壞與妨害自由 

更會被噶瑪提訴  散撥他人秘密與第三人得知
 

妳是直接貼到我個人的留言板 我還要經過妳同意?

 那是否每個來我留言版留下一些不雅字句的 

我都不能以 我是帳號主人的身分 來提出告訴 或者po文嗎? 

請先   摸熱那本   六法全書 

不要一錯再錯  若妳問我為什麼堅持提告 

我會請妳   去爬我上星期以來的日記文章 

我一直在文章裡告訴妳們   別把我扯下去 

別再繼續在我背後說不實指控的話

 否則 我會以該有行動   為自己平反

 我已經說過n次了 

你們還是犯了這樣的錯 

硬是要把我扯進去? 

我能不為自己平反嗎? 

結果呢? 

我今天一早起來   就看見妳的留言與轉貼

有沒有體會過我心靈與精神所受到的衝擊傷害? 

沒辦法   要讓妳們停止對我不實的指控與流言 

就是只能依法律途徑來行使我的權利 

唯有提出告訴    誰誰誰在我背後說什麼 

就會一串肉粽    所有人   通通現形 

我提醒過n次的文章   給了n次的機會了   結果呢? 

你們是如何繼續的牽扯我 說我? 

再則 你們留言對話中有提到我 

那我還真想問問妳 為什麼要提到我? 

是什麼理由 什麼動機? 

且你還對我說了 他告訴妳 

我跟他說妳包裝如何如何? 

這便已足生 損壞我名譽的行為  

因為我從沒跟他 提過 我跟妳的交誼 

也從沒跟妳說過 我跟他之間的關係 

這樣沒錯吧?! 

不要一錯再錯了 也不用再說什麼了

 多說 只會多錯 越錯~!! 

反正 就等法律程序開始吧
 
半個子的賠償   我都不會拿

扣除律師費用後

我會全數捐給紅十字會 贈予東非飢荒救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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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詩~劍如虹 情如雲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愛在現實面前~湮滅證據罪
 
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30 08:03
他, 52歲,桃園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30 01:38
他, 55歲,台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30 01:00
他, 55歲,台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9 23:31
他, 55歲,台南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9 21:35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9 21:21
她, 43歲,彰化縣,流通/零售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9 21:14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9 21:08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9 20:51
她, 43歲,亞洲其他,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9 20:37
她, 54歲,嘉義市,待業中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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