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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愛在現實面前~湮滅證據罪
作者: 隨風流浪~風玲(璦嫚兒) 日期: 2011.07.29  天氣:  心情:



不要再作多犯的罪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最好是千萬不要煙滅證據  破壞證據




愛在現實面前

轉載自網路文章


如果相遇你會感到相知★那有一種習慣叫做陪伴★

如果陪伴你會感到珍惜★那有一種甜蜜叫做存在★

如果存在你會感到壓力★那有一種善良叫做離開★

如果離開你會感到輕鬆★那有一種勇敢叫做放棄★

如果放棄你會感到不捨★那有一種無奈叫做結束★

如果結束你會感到解脫★那有一種決定叫做來生★


學會冷血,只對對我好的人好,對某些人,簡直就是浪費感情又浪費時間。 
學會比以前快樂,即使難過,也要微笑著,讓別人看不穿你的傷心。 
學會孤獨,沒有誰會把你當寶護著,要知道世界總是孤單的,
地球也只有一個啊,它都寂寞那麼久了,我們算什麼。 
學會堅強,其實一個人也可以活得漂亮,笑給別人看,哭給自己聽就好。 
學會忍耐,該閉嘴就閉嘴,該沉默就沉默。 
學會珍惜,知心的朋友已經不多,如果再走,就真的只剩下自己了。 
學會視而不見,噁心的東西選擇忽視,厭惡的東西選擇遮罩,不會再有人讓我不快樂。 
學會滿足,所謂知足常樂。想想小時候一顆糖果就可以開心一整天了。 
學會獨立,不能再一味的麻煩別人,自己的事自己做。 
學會長大,不能再那麼任性,那麼幼稚,那麼孩子氣,多了會惹人厭的。 
學會認真,認真的對人,認真的對事。 
學會慎重,不該認識的人不要認識,不該插手的事不要插手。









中華民國刑法 實體法目

藏匿人犯及湮滅證據罪










第 166 條  
犯前條之罪,於他人刑事被告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165 條  
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
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
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
有期徒刑












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第 171 條  
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三百元以下罰金。
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
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第 172 條  
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
,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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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7-30 09:15

又要改行當律師喔
[:D]
 
時間:2011-07-30 09:01
他, 56歲,彰化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30 02:03
他, 56歲,彰化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7-29 20:54
他, 61歲,彰化縣,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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