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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
作者: ♡夢凡♡ 日期: 2009.05.02  天氣:  心情:
當車輛故障時,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


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話說某天往高雄路上,快到交流道時,突然塞車,

一時煞車不及猛撞上去。 慘了!警察馬上開過來。

量完,不到10分鐘﹙因他剛好在路肩﹚。

拖車一定會比警察先出現的。就像越共,或稱小蜜蜂。

既然量完了,那就拖下去做筆錄。

此時不疑有他,拖車上噴了『高速公路特約拖吊車』(錯誤1)

大約拖了500M就在榮總旁做筆錄,拖車司機下來說3000元。

叫我先付一付要走了。我懷疑,怎那麼貴?

做筆錄時就先問偉大的警察伯伯拖吊費為何那麼貴?

他表示:他不干涉這種事情(錯誤2)

又打電話CALL我的保險公司問問說。保險公司則說:

「你怎麼那麼笨!居然讓他拖下來,可以拒絕啊!」

可是已經拖了,那怎麼辦?保險公司:

「可以跟他要收據或發票,有錯的話,可以申訴。 」

喔!好吧!傻傻的去跟他要了張收據,也沒細看。(錯誤3)

只知道上面多寫了『高速公路起吊危險津貼-600』、

『內線事故處理費-900』、 『基本拖吊-1500』、

另一台拖吊費用則5000。合計8000肇事的我出錢。

事後發現平白無故被人多搶了 5000。

現在來解釋一下

第一
拖車不是黃色就好,你可以先詢價,要求他的服務證。

跟警察查詢這台是正牌救援拖吊車。

高速公路基本拖吊10KM內1500元。

第二
警察不干涉,但是他可以教你怎麼處理,

如果不是正牌拖吊車,可以現行犯逮捕。

他應該會先給你高公局電話,查詢後才能跟你收錢。

第三
我的收據上,沒有公司名稱,沒有拖車牌號,欲哭無門。

另一張更幹,寫個『黑達汽車公司』(看起來就黑)

經查詢『黑達』倒很久了。



●後記:

隔天打電話想找當初幫我做筆錄的那位警員,卻遍尋不著。

電話中的警員表示,真的有問題的話,可以到他隊上報案。

(這句話真令人懷疑,他們都馬多一事不如少一事ㄚ~)

此時不疑有詐,興沖沖的就上了高速公路警察局去報案。


可是,到了警局,當時值班的警員卻很奇怪。

那時天氣冷的很,卻把我們一群人請到門外去講,不能坐著講嗎?

他怕什麼?而且案發現場的警員也在,想請教個問題也被他擋駕。

難道真像傳聞說的,有利益輸送?所以,

不能報案,恐怕事出有因。請各位看完這篇,

告訴每位有開車的人.小心駕駛慎防被坑。

友人也有在高速公路上爆胎過~

才一下車要拿備胎,傳聞中的小蜜蜂就出現~

還好只是換輪胎就好~ 所以有車輛事故時,

最好先通知保險公司或車輛的業務

還有你可以打給銀行信用卡的特約拖吊車

來拖吊比較保險

請大家注意,千萬不要被一些不肖業者給欺騙了......

國道上常常會有些拖吊車利用你車輛故障時,要求幫你拖吊拋錨車輛,

且會嚇你說路邊停車是不可以的,警察會來開單...

甚至還真的有警察到了之後會跟你說"車不弄走就開罰單"

但是呢~~~請注意喔...當車輛故障時,

我們是有權利在路旁停放三個小時的,所以呀~~

到時候萬一真的不小心車輛拋錨在路邊了,請放心的叫你的白金卡拖吊!

-----------------------------------------

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三十日修正

---------------------------------------
第二十四條
-------------------------------------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有左列情形之一者,

除應予拖吊、移置、保管、處理外,並應予以舉發處罰處罰:

一、停放車道外側路肩之故障車輛超過三小時。

二、停放服務區、休息站內之車輛超過十二小時者。

三、交通事故損壞之車輛妨害交通者。

四、行駛中車輛機件發生故障,妨害交通未能即時移置於無礙交通處所者。

五、違規停車未能依規定迅即移離,妨害交通者。

六、非因執行任務停放於隧道內或隧道出入口之車輛者。

前項車輛拖、吊、移置、保管、處理之費用,

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該費用之費率由高速公路管理機關會同公路警察機關定之。

汽車行經高速公路載運物品散落於車道或路肩時,

汽車駕駛人應於物品後方五十公尺至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

並即時清除,無法即時清除時,應即通知高速公路管理機關協助處理之,

其所需費用由汽車駕駛人或汽車所有人負擔。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交通部網站

1.此條文已於98年3月10日修正
2.其拖吊移置的條文為"第25條"
詳細條文請參考
http://law.moj.gov.tw/Scripts/Query4A.asp?FullDoc=all&Fcode=K0040019
另外相關拖吊移置相關收費請參考
http://www.freeway.gov.tw/Publish.aspx?cnid=518&p=132
需注意的部份是收費標準於98年1月1日增加了"待時費"這個項目,
這部份是指事故發生後,將車輛移至最近的國道警察隊,
在抵達後起算至完成筆錄這段時間的收費,
當然如果您有認識的車廠,也可以直接表明不需該輛拖吊車等待後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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