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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襲胸
作者: 繪理彩 日期: 2007.09.15  天氣:  心情:
有一段時間的報導了
襲胸十秒
被告
法官判無罪
言下之意
是十秒太短暫
並不構成襲胸之要件

我認為襲胸就是襲胸
哪有時間長久之別
如果是這樣
以後只要看上哪個帥哥
想摸哪就摸哪
看誰不順眼
海扁一下
只要不超過十秒便不觸法
那世界豈不大亂

所以我覺得這位法官的判決
實在太離譜了
希望他回學校再重修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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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1-05-18 01:55
他, 56歲,高雄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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