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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10/03/12的日記
作者: 汶靜 日期: 2010.03.12  天氣:  心情:
最近這個議題因為王清鋒的請辭新聞報很兇

其實我的想法是絕對不可癈

台灣很多刑法的刑責我還覺得太輕了

在大家討論要保護人權的同時有沒有想過到底誰的人權該被優先保護

優先保護的應該是善良的老百姓不是嗎?

法律的目的不就是在保護好人嗎?

為了一個犯下殺的的罪行的人浪費社會資源,浪費納稅人的錢養在牢裡終生..

那...那些無辜受死的人的人權何在

如果你要告訴我他們死了就沒有人權了

那他們的家人呢?生活的巨變,親人的離開,是家庭的破碎

為什麼要對犯下濤天大罪的人講人權?

如果他不是犯下濤天大罪,也就不會被判死刑了吧!

不過這些都是我個人的觀感

人權協會的別來罵我:-S[-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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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5-07-14 21:31
他, 61歲,彰化縣,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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