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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刑事訴訟法的票
作者: 日期: 2006.11.09  天氣:  心情:
依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前半中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約談定義:檢察官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檢察官得限期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並提出報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1項、第2項)故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間。(刑事訴訟法第71條之11項)一般之稱為通知,亦稱為約談。故「約談」應指司法警察(官)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之偵查程序。所以,當調查局或警察發出"約談通知書時,其實並沒有拘束力,就算無正當理由,也可以拒絕出席,而且,司法警察或司法警察官也只能"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不能有任何強制作為;反之,如果接受約談,以法律角度而言,係屬"自願行為",約談時間不列入憲法第八條第二項中規定之24小時。此外,很多司法警察(官)會要求被約談人於約談後,一同前往去向檢察官報告案情,有些甚至連車子都準備好了!其實,這也是自願行為!既然是自願行為,被約談人於收到約談通知書開始,到前往檢察官處,都可以隨時"喊停",拒絕同行。不需要畏懼司法警察官[包含警察方面調查局],反正最差的情況就是檢察官簽發拘票!因此,為保障自己的人身自由權,與其任由司法警察(官)恐嚇,自己講出搞不好不利於自己的說詞,不如等到最後,再來看看事情的狀況發展如何!舉例來說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A到場間。上面載明應於X月X日上午8時到XXX地點,A可不予理會,也可按時到場接受約談!假設A到場接受約談,一直到下午二時三十分,調查局人員要求A一起至檢察官處說明案情,A可拒絕,但A亦未拒絕,至檢察官辦公室說明結束後,檢察官於下午五時訊問完畢後,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條將A逮捕,此時,對A人身自由的24小時保障,自X月X日下午五時起算

若A於下午一時,要求離去,雖然是在約談中,但是調查局人員並無權利要求A留下,如此時該司法警察官出示"拘票",則起算點自當日下午一時起!若隔日下午一時前,在無任何法定障礙是由的情況下,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未完成移送,A可向法院提出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且必須在24小時內對調查局提出追究。

所以啦!既然如此,沒見到傳票跟拘票,應該就先不用理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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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06-11-10 01:47
她, 53歲,桃園市,教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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