診斷為「猝死」。
林的父母據此向壽險公司申請意外險理賠,但台灣人壽認為家屬應舉證林是「意外」事故身亡才能理賠,不能以中國的醫院記載「猝死」,就認定林某是意外事故死亡。
林的父母主張,兒子身體健壯,96至98年未向公司請過病假,且醫院已證明兒子是猝死,應該是意外事故身亡,台灣人壽應理賠,何況中國已將兒子屍體火化,要如何證明兒子確切死因?
一審以民訴法第277條規定,認定對意外事故身亡未能舉證,判林家敗訴;林的父母不服上訴高等法院。
高院合議庭認為,林在中國死亡,並非我國公權力所及,有「證據遙遠、舉證困難」情形,改採民訴法第277條的但書規定,應以「證明度減低」方式,減輕林家舉證責任。
500萬賠不賠 還可上訴
合議庭認定,中國的醫院認定林是猝死,且已排除死亡原因是心腦血管、呼吸、消化等疾病,林的死因是突發性,並非內部疾病引起,林家已盡舉證責任,反而台灣人壽提不出林有非因意外事故死亡的證據,改判台灣人壽敗訴,應支付500萬意外險理賠金,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