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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你不可不知的「勞基法休假規定」
作者:
Cappuccino
日期: 2014.04.29 天氣:
心情:
[轉貼文章]
一般工作者對於勞動法令缺乏認知,因而剝削勞工應有權益,首先先來談談各位不可不知的一般請假規則,歡迎身為勞工的各位參考。
[事假]
請假事由:有事必須親自處理、無法於假日辦理時
請假天數:一年合計不得超過14天
特別注意:事假期間無工資
[病假]
請假事由:因普通傷害、疾病或生理原因須治療或休養。女性生理假一個月得請一日,但需併入病假計算。
請假天數:
1.未住院者,一年合計不得超過30天
2.住院者,二年不得超過1年
3.未住院+住院的病假,二年合計不得超過1年
特別注意:病假若是屬於一年未超過30天的部份,工資折半發給,一般單位通常會訂出所需的證明文件做為申請依據
[婚假]
請假事由:畢生難忘的終身大事—結婚
請假天數:一次給足8天,工資照給
特別注意:請假前需問清楚,有些公司規定必需包含假日,有些則是規定在結婚前後限期多久必須請完……等等
某些公司尤其針對女性請婚假甚有意見,有些表面給予請假,但私下刁難、迫使離職等情況不在少數,請受僱者自求多福!
[喪假]
請假事由:三等親內或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過世
請假天數:
1.父母(含養、繼父母)、配偶喪亡,喪假8天,工資照給
2.祖父母(含外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含養、繼父母)喪亡,喪假6天,工資照給
3.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喪假3天,工資照給
特別注意:喪假因禮俗原因,可申請「分次給假」,一般公司往往限定百日內請完,並需交附訃聞
NOTE:
請教過公司喪假給予的天數,有些公司會故意不告訴你可請假天數,或刻意少報天數等,可提出法令並同時教育對方
[特休]
請假事由:在同一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每年應給予特別休假
請假天數:
1.工作滿1~3年內,給予7天
2.工作滿3~5年內,給予10天
3.工作滿5~10年內,給予14天
4.工作10年以上,每增一年加給1天,最多給至30天為止
特別注意:
1.特休期間,工資照給
2.除公用單位受該地縣市政府機關認定可停止特休才予以停止休假,但必須加倍依天數給予工資
3.若當年度特休未休之日數,不管是否仍在該公司工作,都應請雇主換為補發工資
4.若想將該年未休特休日數移至次年一次休完,可經勞資私下協定
NOTE:
之前待的單位,聘用我時說請假部份「一律依勞基法辦理」,實際工作後,詢問主管才知道是不給特休假的,我的勞保額與一般勞工無異,另外既然加入勞保,就必須遵照勞基法規準走,類似這種加了勞保卻不給員工基本權益的公司,應予以舉發至勞資關係調解委員會。
[產假]
請假事由:婦女在懷孕、生產階段,心理狀況較為脆弱,且懷孕期及產後撫育,更加要有穩定之經濟可作憑藉,需加強保護
請假天數:
1.一般分娩,8星期假
2.懷孕3個月以上不幸流產,4星期假
3.懷孕2~3個月內流產,1星期假
4.懷孕不滿2個月內流產,5天假
特別注意:
1.懷孕之婦女無論已婚或未婚,以事實認定必須給予產假
2.產假期間,若是工作滿六個月者,休假期間工資照給;工作未滿六個月者,休假期間工資折半發給
3.懷孕期間內可向雇主申請改調至較輕易之工作,雇主不得拒絕或減發工資
4.勞保可申請生育給付,請參照勞工保險條例32條
5.若雇主要求產假期間工作,應照勞基法39條加倍發給工資
NOTE:
許多雇主認為女性婚後除婚假外,還有可能會請產假、育嬰等假,擔心成本支出問題,故特別排斥新婚婦女,不過試問誰不是母親懷胎十月生下呢?多有點同理心吧!員工才會因為在穩定的工作、生活之下,為公司付出更多啊!
[陪產假]
請假事由:受僱者於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
請假天數:3天
特別注意:請假時間應在分娩當日前後2~5天內,選其中3天請陪產假,若剛好遇到國定假日或例假,需包含在內,不另給假。
[生理假]
請假事由:女性不可避免的每月切身生理之痛
請假天數:1個月可請1天
特別注意:每個月申請的1天生理假,視為病假處理,工資折半發給,至於是否需證明文件,請向該公司咨詢,因為性別工作平等法及其細則並未明定證明部份
NOTE:
就目前職場女性工作者的請假情形看來,大部份都不敢請生理假,而是以事假取代。所以我認為這法令確有再研議修正之必要
[公假]
請假事由:勞工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者,工資照給,假期視實際需要給予
[留職停薪]
請假事由:普通傷病假超過勞基法規定一年可請之病假天數,多出的天數若以特休假、事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可申請留職停薪
請假天數:申請期限不可超過1年
特別注意:公司規則若未明定留職停薪規則,遇此狀況非請不可時,可由勞資自行協商
[請假手續]
請假前需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日數
無法親自請假,得委託他人代辦
雇主可要求勞工提出請假有關證明文件
[違反罰金]
違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依勞基法43條(也就是各請假規定)的工資給付最低標準,處以2千~2萬元之罰鍰
NOTE:
對雇主而言或許損失的金錢並不多,所以很多雇主也因為不在乎這點罰金而不畏法令,殊不知真正損失的其實是「名聲」和「長遠的利益」呀!
[其他注意]
公司規定若優於勞基法,便是有效力之規定,該公司不得出爾反爾、再以勞基法所訂之標準給予員工。
參考資料
勞動基準法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勞工請假規則
性別工作平等法
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
-------------------------------------------------
特別休假日數試算表
參考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1.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每年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七日。
(2)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十日。
(3)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十四日。
(4)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4.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府1999專線。
5. 範例:
(1)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0年3月24日,繼續工作至101年3月23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1年3月24日至102年3月23日止,給予7天之特別休假,縱若勞工於101年4月30日離職,仍得請休該7日之特別休假。
(2)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96年3月2日,截至100年12月31日,繼續工作滿4年,雇主應自97年3月2日至98年3月1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98年3月2日至99年3月1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自99年3月2日至100年3月1日止,給予第3年10日之特別休假;自100年3月2日至101年3月1日止,給予第4年10日之特別休假,縱若勞工於100年12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4年10日之特別休假。
(3)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98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99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99年9月1日起給予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99年10月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至100年3月31日止,並自100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得自101年3月1日至102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
臺中市政府勞工局-熱門服務-
試算僅供參考,確實之特休假日期仍需依實際個案依法核算。(如同意以上說明,請點擊右方按鈕後開始進行試算)
http://www.labor.taichung.gov.tw/sp.asp?xdurl=superXD/labor/RestDays.asp&ctNode=3945&mp=117010
中華民國勞動部
http://www.mol.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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