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994046
 海帶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刑事訴訟第五講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教召+民法第一講(繼承)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超級無敵帶賽+言論自由第一講
作者: 海帶 日期: 2007.08.27  天氣:  心情:
天啊!今天的我真是帶賽,
下午下班之後,把我的小藍開去彰化給朋友定期檢查看看,
順便把一些小問題給他一次解決,
所以就把小藍留在那兒,老闆很好心的讓我開他的車子回台中,
但是,天啊!我居然到了南屯交流道之後才發現,
我機車、租屋處、辦公室的鑰匙,全部都留在我的小藍車上,
這時的我真是無家可歸,
好吧!只好在開著老闆的車回去拿鑰匙,
以為帶賽就這麼結束了嗎?
並沒有!!!
本來該在員林交流道下去的我,
不知道是哪根筋不對,居然在誤入了上一個交流道即埔鹽系統交流道,往秀水的方向開去了,
好!沒關係,大不了在下一個出口再迴轉就好,沒記錯的話,應該是在彰水路迴轉了吧!
呵呵!可以回到國道一號去了~~
錯!又到了埔鹽系統交流道,出現了二選一「彰化」、「西螺」(糟糕,我只知道都是在彰化耶),
天啊!為啥上面沒直接寫「南」或「北」,
帶賽的我,再一次給他選錯了,我往北了(無言……),
最終,又在彰化交流道下去再迴轉往南,
很好,原本單程約40分鐘的時間,
老娘今天我給他花了將近2個鐘頭又30分鐘才回到家!

-----------------------------------------------------------

由於今天太帶賽了,最好少說點話,以免言多必失,
所以說一些簡單的概念,
就說憲法第11條的言論自由吧!

憲法第11條:
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其中憲法第11條保障了「言論自由」,我想這個名詞是每個人都知道的吧!
但是,這個名詞真正的意涵到底是什麼呢?有沒人深一層去想?
所以,這裡用一點點簡單的話語說一說,

首先,為什麼憲法上要保障「言論自由」?
因為民主政治的真諦既在寬容各種不同的意見同時存在,
意見自由實為民主國家所承認人民享有的最重要的權利,
否則就會像對岸早期一樣是一言堂的思想,
這樣說或你很難瞭解,
但是,如果說把每一個人都訓練來都只會有一種統一的思想,這就該知道其嚴重性了吧!
這就等同於抹煞每個人的人格特質,使人失去了之所以為人的意義!


再來,憲法第11條保障人民有積極表意之自由,及消極不表意之自由,
其保障之內容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及客觀事實之陳述。
看起來,好像你都瞭解這段意義,但是你真的瞭解嗎??

舉一個例子吧!
在西元1971年之Cohen V. California 一案,被告即上訴人Cohen 因在洛杉磯地方法院走廊上,
穿著乙件寫著「去他媽的召集令」的夾克而被判定觸犯「惡意擾亂秩序」;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廢棄原判決之判決書中則強調:
「雖然這句三字經非常沒有品味,但是我們不可忘記,
『人各有好尚,蘭茞蓀蕙之芳,眾人所好,而海畔有逐臭之夫』。」
易言之,僅因品味之高低或各人喜好之異同而禁絕特定之言論,
並非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所許。

這樣夠嗎?再來一個例子吧,
對於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其實這就是對於菸商不表意自由的限制喔!
雖然這個法律最後因為基於公益上的考量而認為合憲。
(釋字第577號理由書節錄:「…國家為增進國民健康,應普遍推行衛生保健事業,重視醫療保健等社會福利工作。
菸害防制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菸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菸品容器上。』
另同法第二十一條對違反者處以罰鍰,對菸品業者就特定商品資訊不為表述之自由有所限制,
係為提供消費者必要商品資訊與維護國民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並未逾越必要之程度,
與憲法第十一條保障人民言論自由及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均無違背。
又於菸品容器上應為上述之一定標示,縱屬對菸品業者財產權有所限制,
但該項標示因攸關國民健康,乃菸品財產權所具有之社會義務,且所受限制尚屬輕微,
未逾越社會義務所應忍受之範圍,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並無違背。)
但是,我在這裡引一下聲請人聲請理由書裡面的一段內容讓大家做一下思考:
系爭法律規定僅因香菸不為部分人士所好,即強迫聲請人於商品上發表特定內容之非自願性言論,
當與言論自由之意旨有間,應受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嚴格限制查聲請人所販售之商品雖不為部分人士所好,
然其本質仍屬合法之商品,聲請人身為販售合法商品之企業,自亦應享有憲法上權利之保障。
或以為菸品對人體有害,故應予以禁絕,
然對人體有害之物品甚眾,大至核能,中至手機,小至酒類、檳榔等食品,
均對於人體有不同程度之負面影響,然『人各有好尚,蘭茞蓀蕙之芳,眾人所好,而海畔有逐臭之夫』。
反菸團體反對菸品之銷售固有所本,然將其價值判斷無限上綱至神聖不可侵犯之層次,並強加其價值於他人之上,
甚且進而凌駕於他人之基本自由權利之上,當非憲法所許。實則本案於立法過程中,
即有立法委員指稱「現正在審議的『菸害防制法』有很多草案,基本上根本是不切實際,
只是滿足一些反菸人士道德上的滿足感而已,……是另一種新的法西斯型態。」

所以,簡單白話的來說,
言論自由與其說是保障多數人表達自我、意見的傳遞,
更重要的根本是在於保障少數人的言論,
並不會因為認為其非主流思想,就完全不給予保障!


感謝大家的收看!
其實言論自由絕對不是這樣短短可以說完的,
但是請你們考量到我今天這麼帶賽,就體諒我一下吧,
有時間再繼續說吧!

還有請注意第一個例子喔,他不是在罵人喔!他是在批評一個政策喔!
不要囫圇吞棗就以為罵人是可以的喔!
唉!年紀一把的我,下週就要去被教召啦!

[:u]
老樣子,看的懂→雙顆星
    看不懂→單顆星
標籤:
瀏覽次數:87    人氣指數:3507    累積鼓勵:171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刑事訴訟第五講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教召+民法第一講(繼承)
 
住戶回應
 
時間:2007-08-29 01:16
她, 99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29 18:00]:

嗯,改天我轉性的時候,我就會去買來穿啦!!

 
時間:2007-08-29 00:13
她, 99歲,台中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29 00:36]:

還好啦!
其實這一篇不是花時間最長的,上一篇才是!
因為有人說可以看一看瞭解一下法律。
其實妳有耐心看完也很不賴的!

ㄟ!請問你們店裡有賣男裝嗎?

 
時間:2007-08-28 00:49
她, 37歲,新北市,服務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作者回覆說[2007-08-29 00:33]:

呵呵!對啊!
害我超不好意思ㄉ啦!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