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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規定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0.13 天氣:
心情:
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作業規定 法令沿革 (分享)
公布日期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五日秘書長核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一日秘書長核定修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九日秘書長核定修正第三點及第七點
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七日秘書長核定修正第七點,合併修正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評 分標準表一及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評分標準表二(900522華總人一字第九○一○○一二三三○人事處書函)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五 日秘書長核定修正附件「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評分標準表」(921021華總人一字第○九二一○○一九五五○號秘書長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秘書長核定修正附件「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評分標準表」(930303華總人一字第0九三一000七五00號秘書長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秘書長核定修正附件「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評分標準表」(930519華總人一字第093100117941號秘書長函)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秘書長核定修正附件「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評分標準表」(931203華總人一字第09310048140號秘書長函)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七日秘書長核定修正(960308華總人一字第09610015710號總統府函)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一月十七日秘書長核定修正第三點
及附件「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評分標準表」(961117華總人一字第09710079010號總統府函)
中華民 國98年8月27日秘書長核定修正第六點、第七點、第八點生效(980828華總人一字第09810056980號總統府函)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七日秘書長核定修正第七點及附件「總統府公務人員公開甄選評分標準表」(981118華總人一字第09810079300號總統府函)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日秘書長核定修正第三點(990421華總人一字第09910028300號總統府
一、本作業規定依本府公務人員陞遷甄審組織及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訂定之。
二、本府公務人員陞遷職務序列表所列職務出缺,經人事處簽報秘書長決定由他機關人員陞遷時,應依本作業規定辦理公開甄選。
三、應甄選人員為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以下人員,另須參加電腦打字測驗。但業務性質特殊經簽奉秘書長核可無須參加者不在此限。
甄選各類職務應具下列資格條件。但經公告無符合資格人員報名時,得依用人單位需要,由人事處簽奉秘書長核可另訂資格條件:
(一)簡任第十二至第十三職等副局長、副主任、參事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以上職務,經銓敘審定第十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年資滿3年。但曾任教育、公營事業或政務人員且具有博士4年或碩士6年之工作經驗及簡任第十職等以上任用資格者不在此限。
2、大學(含獨立學院)以上相關系所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3、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但無須依法辦理考績者不在此限。
(二)簡任第十至第十二職等參議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職務,經銓敘審定第十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年資滿3年。
2、大學(含獨立學院)以上相關系所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3、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三)簡任第十至第十一職等專門委員、高級分析師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主管職務,經銓敘審定第九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年資滿3年,並具有簡任第十職等任用資格。
2、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3、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四)薦任第九職等科長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以上主管職務或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職務,經銓敘審定第九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年資滿3年。
2、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3、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五)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含第八至第九職等)編審、專員、分析師、管理師職務:
1、現任或曾任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以上職務,並經銓敘審定第七職等以上合格實授年資滿3年。
2、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3、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六)薦任第六至第七職等(含第六職等)科員、設計師、助理管理師職務:
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高等考試三級或相當高等考試三級以上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七)委任第五職等(含第四至第五職等)科員、助理管理師職務:
專科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八)委任第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職務:
高中以上畢業,具有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但甄選身心障礙人員,如經公開甄選作業2次後無適當人選時,得視職務性質進用具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者。
(九)委任第一至第三職等書記職務:
高中以上畢業,具有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相關類科考試及格。
四、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甄選:
(一)最近5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者。
(二)最近5年內曾受公務員懲戒處分者。
(三)最近5年內曾受記過之處分者。
(四)最近5年內考績曾列丙等者。
(五)品德操守有具體不良事蹟者。
五、報名、甄選之時間、地點及錄取名額,於甄選前公告。
六、甄選事宜由本府依下列方式公告三日以上(擇一或併行)
(一)刊登報紙或公務人員相關刊物。
(二)刊登網際網路。
七、甄選方式:
(一)甄選項目:分資績評分及面試,甄選項目總分為一百分,其各項成績百分比如下:
1.資績評分:占百分之三十。
2.面試成績:占百分之七十。
3.陞遷甄審委員會委員面試時,應注意應試人員之品德及對國家之忠誠,並依出缺職務之性質與需要,就應試人員所具知能、創新、發展潛能、溝通能力等予以評分。如屬主管職務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4.得視職缺實際需要,先採行測驗擇優錄取,參加資績評分及面試。
(二)甄選程序:
1.資歷審查:辦理甄選時,由人事處就參加甄選人員所填表件逐一審查其資歷是否符合報名資格。
2.符合進用資格人員送請用人單位辦理電腦打字及專業知能等相關測驗,擇優錄取人員參加資績評分及面試。
3.依陞遷甄審委員會評審結果,按成績高低造列遴用人員名冊,報請秘書長就前三名中圈定陞補之,如陞遷二人以上時,就陞遷人數之二倍中圈定陞補之。
八、本作業規定奉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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