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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作者:
小奇-勞務管理師
日期: 2012.07.02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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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問: 如果受害人與加害人(未投保強制險)已經達成和解10萬元,受害人再申請補償金,但是故意隱瞞已經得到賠償金,那麼特別補償基金就無法扣除10萬元。
答: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43條第2項規定「請求權人自損害賠償義務人獲有賠償者,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時,應扣除之。如有應扣除而未扣除者,特別補償基金得於該應扣除之範圍內請求返還之。」。另實務處理上,特別補償基金的受任人(保險公司)受理補償案件後,隨即會發函告知加害人,受害人已經申請補償金,如果雙方有達成和解,加害人有給付賠償金予受害人,則加害人要告知特別補償基金的受任人。因此,即使受害人故意隱瞞已經得到賠償金10萬元,特別補償基金於補償後,將依法向加害人求償,加害人為保障自身權利,會提供和(調)解書或其他證明文件,所以還是要扣除受害人已獲有的賠償金。如果受害人已領取補償金,則特別補償基金會向其請求返還。~~~~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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