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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媽,將來長大打死也不認他更不養
作者: 小強強(蒸發關檔中) 日期: 2011.07.21  天氣:  心情:
媽,我將來長大打死也不認他,更不會養那男人!
前幾天下午我接到一通以前當事人轉介的電話
(也就是本來不認識,是透過先前案子介紹打來的)
聽起來是一個年輕、有點稚氣的女生
她很客氣地問了我一些問題
還很怕這時間打來會耽誤到我上班工作
因此連問了好幾次會不會打擾到我,要不要晚點方便時她再撥過來
(OS.我當下就感覺對她很有好感,很客氣,有禮貌,在艱困環境中成長的人真是不同啊!)
我細心地回答她的問題
掛上電話我不禁想起一個人
 
那人是比我小四歲的女生
她是我入社會後第一個刑事案件的當事人
(不過因為她案子在台中,所以我只是從旁協助讓她自己出庭也沒收任何費用,後來她果然不失所望贏了)
她是個很開朗的人而且很豪氣
雖然外表看起來很文靜但其實骨子裡是那種義薄雲天,為朋友兩肋插刀的人
總之是個外表和內心完全不搭尬,有著極大的反差的人
但卻有種很神奇的親和力
不過每次提到她家裡都隨便帶過
如果提到她爸爸臉就會沉下來
後來有天她才告訴我怎麼回事並且請我協助處理
我才知道原來她這麼不喜歡她父親的原因
 
其實隨著現代社會生活型態的改變
各種有形、無形的壓力也變大
家庭成員如果沒有能相互體諒、包容再加上妥適的溝通
各種問題便一一浮現
像是暴力、離異、分居,甚至夫妻間性侵
但其中妻子這邊和孩子這邊通常比較關心的就是監護權的行使及扶養義務問題
我每年都有和市(縣)府單位合作講習課程
通常課後都會開放諮詢時間
確實有不少人都會問:「老師離婚後該怎麼樣讓法院把小孩判給我?」
或者:「老師我離婚這麼多年,我前夫都不養小孩,我該怎麼辦?」
 
今天我們就創個簡單案例給大家參考
如果感興趣我們再深入討論
 
昇濠和隨唐因為小三的出現而決定離婚,試問:
(1)兩個人的小孩若由法院判決會把監護權判給誰?
(2)若經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認定小孩給隨唐,但昇濠每週得探視小孩二次,共18小時,另外每個月至少應負擔一萬元小孩教育暨扶養費用。如今昇濠不給錢了可不可以不給他探視小孩?
(3)若昇濠對小孩都不聞不問、不養不教,當小孩長大後可否不贍養昇濠?
解:
(1)法院判定子女監護(親權)行使的方式:
依照民法第1055條之規定
法院得依照子女利益酌(改)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行使方式或負擔之人
且依民法第1055條之二規定法院得於父母之外另選定之
至於何謂子女之利益則應審酌一切情況
舉凡子女本身或父母意願、父母年齡、彼此感情狀況……等等均屬之
所以法院這問題上沒有一定的答案
由此也可知道法院就案件審酌的範圍是很廣的很難說一定會判給誰
(2)親權行使的性質不只是權利也是義務:
換句話說我們講白一點,妳不能只拉屎不擦屁股
所以小孩生了也得養才行!
所謂養當然包含支付小孩的扶養費用
這點並不會因為離婚而改變
這部份可以參考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
但扶養費用本質上為財產上之給付
所以屆時如果仍不給付得依照法律程序請求
至於探視會面權係基於親權、基於身分權而生
本質上與扶養費用為財產權性質不同
自然沒有同時履行抗辯權適用
所以除非有民法第1055條第5項之情形
否則昇濠還是可以依照規定看小孩
(3)出來混……遲早都要還:
在以往的時代親權關係還沒有接受這麼嚴峻的挑戰
子女扶養父母往往被視為天經地義
但是隨著時代的演進有越來越多父不父,母不母的案例
因此先前修正增訂民法第1118條之1
認定如果父母本身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致令顯失公平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子女對父母的扶養義務
所以請善待你的子女啊別把他們丟到孤兒院就算了
不然將來或許被送去孤「老」院的就是你
 
說真的類似的案例好像在現在這個社會真的層出不窮
所以我才會有感而發
其實對小孩最好的禮物不過是一個溫暖溫馨的環境
有著彼此恩愛的爸爸、媽媽
能呵護著他們成長
這才真是重要ㄉ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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