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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離婚官司~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事由
作者:
獨孤求敗:法律專業世界一
日期: 2012.11.26 天氣:
心情:
離婚官司
~訴請法院判決離婚事由
民法第1052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X-)]
打離婚官司~必須具有訴請法院判決離婚的事由
重點是要有證據 官司才容易打贏!!!
~當然 也有可能 在訴訟過程中 他造改變心意
願意同意離婚
--變成調解成立
訴訟上和解成立
以及兩願離婚
--原告撤回起訴 雙方簽離婚協議書
並共同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
ps.
訴訟程序是一個浮動的過程 每個人在法庭上的反應不盡相同!!!
標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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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 51歲,新北市,法律相關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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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2-11-2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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