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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參考法律小常識
作者: 善解人意 日期: 2011.09.03  天氣:  心情:
> 二個法律小常識,請參考!(自身的保障


> 一、錢借給別人 ,還拿不回來是一件很令人頭痛的問題......
>   提供一個小方法給各位參考
>   在借別人錢的時候 ,不要寫借據或本票 ,
>   因為這都只能就民事來訴訟,
>   那你一定會問不寫借據或本票,那要寫什麼....?
>   將你借出的錢再加上利息之總額,
>   寫成"保管條"請對方代為保管 ,
>   特別要註明 " 歸還日期 ",
>   最好還有 2個証人 .



>   這樣期滿後
>   若對方不將錢歸還於你,
>   哈 !!那你就可以去警察局報案,
>   請警方提起公訴 ..
>   因為他以經犯了"侵佔罪 ".......
> 不必勞你再去請律師,打官司,還拿不到錢哦 !!
> 看完之後不知大家有何感想?
> 我覺得我們的法律似乎有些讓人匪夷所思,
> 不懂法律的人別說爭取權益,
> 可能連自己的基本保障都維護不了

> 二、被誤認偷竊 ,可以要求賠償物價一百倍

>   消費者意識抬頭,
>   店家誤把顧客當小偷可能無法再道歉了事。
>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最近協助一位被當作竊賊的無辜消費者
>   向業者求償,業者自知理虧賠了四萬元。

>   消基會呼籲業者遇到疑似偷竊案件,以婉轉的態度處理,
>   以免傷無辜消費者的尊嚴。

>   自從業界引進出入口電子偵測器以來,
>   一再發生無辜消費者被當作小偷的糾紛,
>   最常見的是收銀員未把感應器消磁,
>   消費者 結帳出門時防盜系統大聲作響,
>   也常有店家防盜系統故障,無故啟動。
>   消費者在受到驚嚇之餘,還被當小偷盤查,
>   不但面子失又浪費時間,事後向消基會投訴,
>   往往只獲「道歉」。

>   不過最近有一位消費者遇到類似情形,據理力爭下,
>   獲得業者 「懲罰性」的賠償。
>   這位消費者帶著全家到台中一家大賣場購 物,
>   結帳後立即讓小孩穿上新鞋,
>   不料小朋友走進賣場找妹妹時警鈴響起,
>   三個小孩被十個大人團團圍住,指責他們偷竊,
>   半個多小時後找到爸媽、請來收銀員查清楚後才放人。

>   這對夫妻是賣場附近學區的老師,
>   因為店員忘了消磁引起的誤會讓他們當眾出糗,
>   誤會澄清後店員卻只說「沒事了,你們可以走了」
>   令消費者不滿,向主管抗議,

>   主管說已把收銀的工讀生開除並留下消費者的姓名電話,
>   表示將予處理,消費者等了半個月沒有下聞,告到消基會,
>   要求業者按照店規「偷竊賠償物價一百倍」計算,
>   以一萬九千九百元作
>   為誤認消費者偷了一雙一百九十九元鞋子的代價,
>   外加一倍賠償消費者的精神損失。
>   業者自知理虧,如數賠給消費者四萬元。

> 消基會秘書長蘇錦霞指出,
> 雖然店家有權對引起警鈴響的顧客抱以合理懷疑,
> 但不應直接認定消費者是小偷,更無權私自搜 身,
> 若警鈴誤響是店家的疏失引起,
> 而業者在處理疑似竊盜問題時損及消費者名譽,
> 消費者有權依社會地位等要求相當的名 譽損害賠償。

> 不久以前也有一位消費者在一個大賣場購買皮包,
> 因店員未予消磁,一個星期後在另一個賣場被當作小偷。
> 消費者不堪名譽 受損告到法院,
> 法官判未盡消磁責任的賣場賠償消費者十萬元。

> 以保障每一位誠實的消費者,

> 讓可惡的業者不敢再漠視消費者的基本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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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1-09-03 23:31
她, 68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1-09-03 16:58
她, 68歲,新北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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