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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特別補償基金-問與答
作者:
小奇-勞務管理師
日期: 2012.07.19 天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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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問: 車主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發生車禍致對造死亡,保險公司理賠給受害人遺屬後,又再向車主求償,這樣合理嗎?
答: 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規定,被保險人如果有下列情形,則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金額範圍內,才能向被保險人求償:
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故意行為所致。
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或第21條之1規定而駕車。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後,於給付金額範圍內,才能向被保險人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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