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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煙捐補助健保全額自付者
作者:
筱占
日期: 2010.01.04 天氣:
心情:
一、 補助資格及額度:
(一) 補助自付保險費1/2:
1. 民眾向健保局各地分局及聯絡辦公室申請者,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
(1)
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者為申請人,眷屬不能申請。
(2) 申請人健保投保金額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0級(目前為25,200元)。
(3) 全家人口之全年利息所得總額小於1萬元。
(4) 全家人口之股利、盈餘與前項全年利息所得合計金額小於2萬元。
(5) 全年家庭總收入除以全家人口之月平均數未達被保險人戶籍所在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
2. 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補助保險費之被保險人,需同時具備下列資格,才能獲得健保費補助(此類民眾不須再向健保局提出申請):
(1) 經國民年金保險主管機關依國民年金法第12條第2款第1目規定認定,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當年度最低生活費1.5倍,且未超過台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之1倍者。
(2) 補助無職業期間之保險費(即健保以眷屬身分或第6類保險對象投保者)。
(3) 所依附加保之被保險人,其投保金額未達投保金額分級表第10級(目前為25,200元)。
二、補助對象:
(一)經向健保局申請認定符合補助資格者,如係以被保險人身分投保時,自申請之次月,除補助本人外,依附其投保之眷屬全數納入補助範圍。在核准補助後才辦理投保之眷屬,自投保當月補助健保費。
(二)符合國民年金保險補助保險費者,並經健保局核定者,自核定之次月起補助。其為第6類被保險人時,補助其本人及眷屬;但其以眷屬身分參加本保險時,僅補助其本人。在核准補助後才辦理投保之眷屬,自投保當月補助健保費。
(三)符合補助資格之被保險人,如申請停保,則其繼續依附投保之眷屬停止補助。
三、補助期限:
(一)依據98年12月17日發布之「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申請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補助以1年為限,屆期應重新申請。
(二)前述要點發布前已經依照「中央健康保險局辦理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保險保險對象自付保險費作業要點」規定核予補助者,繼續補助至屆滿6個月。
(三)健保局得依各年度分配菸品健康福利捐收入額度限定補助人數。
四、申請方式:
(一)已辦理國民年金保險費補助者,健保局將主動取得資料辦理後續健保費補助事宜,民眾不須重複申請。
(二)不屬於國民年金保險的被保險人,請填寫「菸品健康福利捐補助全民健康自付保險費申請表」,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健保局各分局及聯絡辦公室提出申請,經健保局各分局審核認定後,將寄發核定結果通知函。
本人建議各位大大可電洽健保局詢問前年度所在地的最低生活費及計算方式.因為健保局會不定期修改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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