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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經理人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
作者: ღ 雪兒 ღ 日期: 2008.10.27  天氣:  心情:
經理人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

經理人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
營利事業依公司法「委任」之總經理、經理等人員,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撥付,為維護上開職員權益,在提列或提撥基礎不重複之原則下,准另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



南區國稅局最近接到電話詢問:公司經理人退休金可否由勞工退休準備金支付?該局說明,一般營利事業每年度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其數額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之15﹪為限,而許多營利事業常將總經理、經理等人員之退休金自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支應,然總經理、副總經理、經理等人員與營利事業係屬「委任」關係,不具勞動基準法之勞工身分,故其退休金不得自勞工身分提撥之勞工退休金準備金中支付,惟事業單位可依所得稅法第33條第1項之規定,擇一提列職工退休金準備或提撥職工退休基金,由營利事業以當年度費用列支,其提列率及提撥率分別以不超過當年度已付薪資總額4﹪或8﹪為限;至經理人之退休條件與依據,可依公司自行訂定之退休辦法或由經理人與公司自行約定。




本文節錄至【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94/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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