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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受僱人車禍雇用人負連帶損害賠償
作者: 藍天 日期: 2010.11.18  天氣:  心情:
我國民法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
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
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如被害人依前項但
書之規定,不能受損害賠償時,法院因其聲請,得斟酌僱用人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
僱用人為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僱用人賠償損害時,對於為侵權行為之受僱人,有求
償權」。本條立法在於受僱人的行為是聽從雇用人的指示,本質上是雇用人手足的延
伸,因此要求雇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的「受僱人」,並不單純指雇用人所請的勞工或是有簽約發薪水的員工為
限,只要是實際上被雇用人使用,並聽從監督的人,都算是本條所稱「受僱人」,在本
案例事實中,小昕請鄰居代為送貨,雖然只是義務性質,但是鄰居在送貨的過程中確實
聽從小昕的指示,也屬於本條所稱的「受僱人」,因此小昕還是要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規定在受僱人執行職務發生侵權行為時才有適用,所以如果員工在值勤時開小
差,繞道去接小孩子放學,在途中發生車禍,就不屬於執行職務的時間,並無本條的適
用。

法律規定,如果雇主有善盡監督責任,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使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
免發生損害者,便可以舉證免除連帶賠償責任,但是法院仍可依被害人的聲請,斟酌雇
主與被害人之經濟狀況,令雇主負擔全部或一部之損害賠償。

雖然雇主要負連帶賠償責任,不過法律仍規定,若雇主與員工負連帶賠償責任時,當
被害人向雇主請求賠償後,雇主仍然可以依其賠償的數額,向員工求償,而這是因為雇
主的連帶賠償責任,只是為了保護受害者,不會因為員工的無力負擔賠償或者乾脆「跑
路」而求償無門,所以讓雇主負擔連帶責任,讓受害者可以順利求償成功,但是畢竟是
員工發生侵權行為,當然要員工自行承擔所有的責任。

有雇主會認為,我在員工進公司的時候與員工簽約,當員工發生侵權行為時應由員工
自行負責,與雇主無關,這樣的約定有沒有效呢?答案是無效的,因為這是法律的強制
規定,並不能以當事人間的契約加以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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