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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法律櫥窗:『積欠債款只要債權人
作者: 媛柔 日期: 2010.10.23  天氣:  心情:
法律櫥窗:『積欠債款只要債權人提出債權支付命令,法律追溯時效就從債權人提出支付命令申請時,重新計算時間。』**『豬哥亮欠債逾15年 1300萬仍判還』**本文摘錄自中時新聞網 分類:生活情報2010/10/23 21:592010-10-23
中國時報
【王己由/台北報導】
 去年重新復出主持節目的藝人豬哥亮,被昔日債主謝**追討欠債,但豬哥亮認為,已超過十五年的追討時效,不能向他要債。案經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豬哥亮十三年前曾寄存證信函表明要還債,因為這封自己承認欠錢的信,法官認為未超過追討時效,廿二日判決豬哥亮要還一千三百萬元和到清償日為止的利息。

 原本叫謝**的豬哥亮,現在已經改名謝**。他曾經是秀場最紅的主持人之一,因為賭博欠錢,為躲債跑路十幾年,直到去年才重新復出演藝界,開始主持節目,目前演藝事業相當順利。

 就在他復出主持不久,債主謝育霖於去年九月十八日,委託律師發律師信向豬哥亮催討十五年 前的債務,因討債沒有結果,去年底向北院提告,要求豬哥亮償還在八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到八十三年四月廿五日之間的欠債,新台幣一千三百萬元。

 審理期間,豬哥亮透過律師抗辯,他的欠款到去年九月中旬債主發律師信要債時,已超過十五年的追討時效,依法債主不能再向他討債。

 不過,法官審理後,根據最高法院三件民事判決:「時效因承認而中斷,時效期間應重行起算」的實務見解,認為豬哥亮在八十五年九月廿四日,曾寄存證信函給謝育霖,內容寫有:「本人從未否認向謝君借貸一事…本人願將以前清償之款六百多萬元全部折算為利息,再還謝君一千三百萬元本金,惟此後不得再計利息。允諾願自八十六年元月起,每月至少清償五十萬元…」

 法官認為前述信函,顯然是豬哥亮承認債主對他有借款請求權存在,故豬哥亮的欠款追討時效,因為他承認欠錢,已經中斷要自存證發信函的八十五年九月廿四日當日重新起算;謝育霖在去年十一月十三日提起本件訴訟,明顯未超過十五年。昨日判決豬哥亮要償還一千三百萬元,及自去年十二月十日起,到清償日為止的利息。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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