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有輕重緩急%%-
把上次的議題再講清楚點,阿扁信口雌黃已經夠沒格調了,如果敗訴後才提政變的證據,就不是格調的問題,而是純粹法律的問題了.總統遇到國安受到威脅,有沒有權吃案,壓案?這麼重要的事情,應該不是個人的好惡的問題,而是國家制度的問題.任何國家遇到國家安全問題時,都是以最高優先的態度來處理.國安問題沒有模糊地帶,這個議題上的好人壞人不是感覺的問題,而是絕對的,做了什麼事會被扣上造反的帽子不是什麼雜誌講講,或是你如何認為就可以定案,一定要有確切的規範,因為政變的定義就是要推翻政府,所以如果真有勸人請假,退伍的情事也絕不應視為叛變(幾個將領不來上班,中華民國就倒店了?不太可能吧!這大概不需要唸過台大法律系就可以有的常識)總之,胡說八道是不道德,但誠如判決所述,道歉就可了事,結案!但一旦總統提出證據,而證據可以支持政變說,那總統就有1.可能包庇叛徒,如不能支持政變說,用這麼大的帽子來2.攪亂國軍.無論那種說法,當然都是內亂外患罪了.司法不辦都不行,至少要了解總統吃案的動機及企圖以政變說來破壞體制對國家造成的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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