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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Pa陽光左巷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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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我從約聘人員中解脫
作者:
LaPa陽光左巷道
日期: 2012.07.26 天氣:
心情:
本篇很長很長很長~很長~~~~~~~~~~無敵長
大概說明一下
6月份和前公司在談合約的問題
當時我的工作是專案執行人員
在100年3月21日到100年6月30日
還有100年6月22日到100年12月31日和公司簽定兩份約聘人員合約書
之後公司的部門老闆因為在考慮是否轉正職的問題
我在101年1月1日開始到現在都沒有拿到合約
在101年2月時,部門老闆和我有過一次面談
當時他 口頭 承諾我會讓我轉成正式員工
沒有書面或MAIL
但我必須等到5月
而我也等啦~ 當然是在沒有契約的情況下繼續上班
中間我有和主管談過如果不能轉正職我可能會選擇離開
當然這句話也是口頭沒有書面或MAIL
重點來啦~ 等到5月22日部門老闆再度和我面談,告訴我公司營運狀況不佳
所以不可能給我正職的職位
然後問我什麼時候要離開~
會說這句話的原因是因為他和我主管談過
知道了我的想法
所以直接這樣問我
我當下覺得這就是要我離開的意思囉?
後來我說我明白了,就結束這次面談
然後人事小姐也在上星期開始寄一些離職手續單給我
其實我蠻生氣的..因為去年11月開始我負責的專案在進行官網的改版很忙很忙
公司一直請不到人來
所以就我跟我主管兩個人負責全部
現在忙完了,然後也請到工讀生了 囧
可能不需要我了吧! 當然這是內心OS,沒有說出口
以下是我這兩天跟公司的信件內容~ 不知道PO上來會不會怎樣?希望我所持的論點沒有錯
*************************************
Interactive Marketing XXX-給總經理的信
寄件日期:2012/06/04(星期一)06:55PM
收件者: XXX
Dear Sir,
本人胡XX於民國(下同)100年3月21日與公司簽定,定期僱佣契約書
契約期間為自100年3月21日起至100年6月30日止
該合約屆滿前,又與公司簽定另一定期僱佣契約書
其契約期間為自100年6月22日至100年12月31日止
此合約屆滿後,本人繼續工作至今,公司並沒有為反對之意思表示也沒有再簽定新合約。
公司於今年101年2月面談時承諾本人5月轉為正式員工
至5月時言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無正式員工之職缺
無法實現當初承諾,循問本人打算何時要離職。
按照
勞動基準法第9條勞動契約,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
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工作得為定期契約;有繼續性工作應為不定期契約。
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
一 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
二 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
前項規定於特定性或季節性之定期工作不適用之。
簡而言之,
依照現行勞基法的規定除了「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及「特定性」的工作之外勞動契約概屬不定期契約,
而且即使定期契約期滿只要勞工繼續工作而且雇主不表示反對,
或者即使另訂新約但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90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30日就自動變成不定期契約。
本人符合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一項和第二項勞工局亦說明本人情況為:
因兩次簽定合約,且負責專案並未結束,就是繼續性工作不能算是定期契約,
且工作期間超過90日,未間斷超過30日,則自動變為不定期契約。
依據上揭規定,姑且不論本人的工作性質及其工作內容是否屬於繼續性工作
即以本人2次與公司簽定定期契約,其期間超過90日,且2次契約期間間斷未超過30日以觀,
本人與公司之雇佣關係應屬不定期契約,而非定期契約。
公司日前告知沒有正式員工的職缺,無法以不定期契約聘雇,即本人非自願離職。
如公司無法以不定期契約聘僱,及依法提供不定期契約員工應有之福利如:
加班費、特休、生理假、年終獎金、退休金提撥等
本人同意於公司支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之情況下,有條件接受資遣。
若公司與本人於勞動契約上有爭議本人願在 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及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 介入下協調。
Best Regards
XXX
*************************************
然後下面這封是人事小姐回給我的~
*************************************
From: XXX
Sent: Monday, June 04, 2012 9:30 PM
To: Hu, Tracy; XXX
Cc: XXX; XXX
Subject: Re: Interactive Marketing Tracy.Hu-給總經理的信
Dear XXX
上星期五我們談話了解過狀況 因為年底你考核被延長
你也承認雖沒有簽1/1-5/31這段時間的合約但也是雙方有共識沿用原來的內容繼續工作
且我那天也補了合約給你 你還沒有簽回
對於你以下所說的內容有點遺憾的是
公司並沒有要你離職 那一天在談話時我也和OOO確認過也再三和你強調
如果你願意接受目前的合約內容公司是很希望你繼續工作的 你還記得嗎?
而你是因為不能轉正職也不能調薪所以自己提了離職並不是OOO or OXO詢問你打算何時要離職是不是呢
所以公司並沒有要資遣你
以上回覆 謝謝
Regards,XXX
*************************************
補充一下 OOO是我的部門老闆(部門的頭,都簡稱小老闆),OXO是我主管
然後上星期五我有跟人事小姐大概談一下是用問的方式,但我們就差點吵起來= =
我在2012年6月8號
寄出以下這封信~正式向公司宣告:咱們調解會見吧
**************************************
Interactive Marketing XXX-給總經理的信
寄件日期:無
收件者: XXX
副本:XXX
Dear XXX
抱歉這麼說,但妳並沒有看懂我的訴求
如果有冒犯請見諒!!
我向勞工局諮詢得到的回應是
依照勞基法第9條 一項 二項
連續兩次簽署定期契約,即為持續性工作
不需簽署第三次 定期契約
所以就算我補簽那份4個月的合約,合約也無效,我還是正式員工
不需再將重點放在我是不是有共識和公司延用原來合約內容繼續工作
還有我並沒有 主動 提離職
前面說過,根據勞基法我已經是不定期契約員工
公司不能用約聘方式繼續雇用我,所以我不能同意
若是公司以無正式員工職位無法聘雇之理由
等同 公司請求我離職
而我就非自願離職
公司必須依法資遣我,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
我非常樂意繼續留職為公司服務,所以我才答應OOO等到5月再談
但按照勞基法規定之 不定期契約員工福利我應享有加班費、特休、生理假、年終獎金、退休金提撥 等。
這是我的重點
既然公司對於和本人的勞動契約上存有爭議
本人將向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請
在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 or 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 監督下 介入協調
感謝XXX的幫忙 及各位長官的照顧 辛苦了
Best Regards
XXX
*********************************************
先謝謝看完的人T^T
*********************************************
2012/7/4
我在中華民國勞資關係服務協會的幫助下
向前公司取得資遣費及非自願離職證明
算是~小小的勝利吧?
補個小插曲
本來6月底就要開調解會,無奈前公司又使出一次拖延伎倆
協會打去前公司確認開會時間
得到的答案是:我們沒收到開會通知! 完全不知道要開會!!延期吧!
(那天跟我確認開會時間的小姐還說:你前公司...是不是很愛拖啊..?
沒錯啊!!!)
乾~~~~~~~~ 拎北假都請好了
而且通知的小姐說,有確認過前公司有簽收掛號信
但人事小姐卻說沒有!
還好請假只能請一次....第二次再缺席會先罰款2000-10000元
不然每次都這樣搞我那受的了!!!!
開會的時候,代表前公司來開會的是財務長還有新任人事小姐
態度相當不好
先是說我工作態度極差
還說其實像我這樣的工作態度公司可以直接請我走人不需要付我半毛錢
我看到調解人偷偷翻了個白眼
我當下就回:"我早上9點半上班,每天加班到9點半 10點
堅持把當天工作完成我才下班走人,按客戶要求的時間交件也沒有出錯,這樣態度很差?"
前公司財務長撇撇嘴,改說我在工作上很被動
幹~該死的責任制也沒打卡制度! 分明企圖規避員工超時工作的事實!
完全沒有加班費我也沒哭夭過,甚至也沒申請補休什麼鬼的
這樣的工作態度很差那我覺得你們應該很難找到工作態度很好的員工了!
在開會時談到合約問題,財務長一直說我們是外商公司~絕對不會做違法的事情
我笑了,問了一句:那公司工讀生沒有保勞健保是怎麼回事?
她的表情明顯像是被嚇到了~ 可能不知道工讀生會跟我抱怨沒有勞健保吧!
接著馬上冷靜下來扯一堆那是派遣公司問題blah blah blah...
開會過程就略過吧! 總之調解人告知公司合約已違法
先是詢問我是否願意以正式員工回原公司上班?我說我很願意
然後詢問了前公司是否能以正式員工聘僱我?
財務長說:啊....可是..我們已經有人接替她的位置了..
接著好像還想要解釋什麼
被調解人打斷,說既然這樣,妳就必須資遣她!
K.O
前天我收到會議紀錄~ 這份會議紀錄是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前公司在會議記錄內所應允的時間期限內沒有給我 我要求的東西
我就可以去法院申請 強制執行
以確實的保障勞工的權益!!
**************************
以上是我遭遇的問題還有解決過程,希望可以幫助到其他跟我一樣的約聘人員
自己的權益要自己捍衛啊! 千萬不要怕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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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2013-03-07 11:01
他, 43歲,桃園市,製造/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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