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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的日記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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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4/08/01的日記
作者: 獨孤求敗:謝宜容霸凌害命 日期: 2004.08.01  天氣:  心情:
重要的法律知識(5)

我國民法有關結婚係採儀式婚(和日本不同 日本是採登記主義) 原則上 只要有公開儀式(公開的結婚典禮 只有拍婚紗照 並不算是舉行結婚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 結婚就已經成立並生效(民法第982條第一項) 因此

縱使 未辦理結婚登記 並不影響雙方結婚的法律效力

不過 夫妻兩願離婚 應以書面為之 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 並應向戶籍機關登記(民法第1050條 登記主義)才能生離婚的法律效力 判決離婚 則法院的確定判決具有形成離婚的法律效力

孩子原則上從父姓(民法第1059條第一項本文)
夫妻離婚時 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 原則上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 或未協議 得訴請法院酌定(請參閱民法第1055條)

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時 會斟酌子女的年齡 性別 人數 健康情形 以及子女的意願 人格發展需要 和父母的年齡 職業 品行 健康 經濟能力生活狀況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的意願及態度 父母子女間 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的感情狀況等等(民法第1055條之一)

因此 監護權不一定判給男人(子女的父親)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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