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昌松╱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八年前審理一件銀行搶案時,被告陳泰益因強盜殺人罪被判無期徒刑且放棄上訴,豈料承審法官未依職權送上訴,直接讓陳泰益被發監執行,高院自律委員會昨調查認定,法官邱**未善盡監督書記官處理卷證責任,決定將邱移送司法院議處。
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被告被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無論被告是否上訴,二審法官都要依職權代替被告提出上訴,法界預料,邱此次的疏失恐將被處以申誡或記過懲戒。
依法要代提上訴
這起烏龍案件的被告陳泰益,十年前強盜台北國際商銀中興分行五十三萬元現金,並槍殺一名行員後,曾被判處死刑,直到高院更三審才獲改判無期徒刑,陳因而當庭表明要放棄上訴。
事後,承審法官邱**只有在放棄上訴狀上批示「附卷」,並未註明「依職權上訴」,書記官逕自把案件送交執行,陳泰益因而提早服刑八年多,一直到上周才被發現此重大疏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