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我喜歡有什麼不可以? 這是好幾年前常流行的一句流行語 真的是只要喜歡 什麼都可以嗎? 那是一些年少輕狂不懂事的人的想法 成年了必須要對自己的所有行為負責 前幾天看電視新聞看到一位醫師 被酒駕開車的人結束了她寶貴的生命 最難過的莫過於她的父母了 這樣的新聞幾乎三天兩頭就會看見 高雄的葉少爺事件 還有已經逃走了的外國人事件 喝酒並非壞事 可惡的是喝了酒又開車的人 這些人明明知道喝酒不能開車 但卻明知故犯 這是法律規定 這規定應該是常識了 卻又如此不懂得尊重生命 真的是非常唾棄這種人 喝酒是商場的應酬文化 但如果情非得已必須要喝上幾杯酒 那就不要開車 愛自己也尊重別人的生命 台灣酒駕的罰責應該要提的更高 被測有酒駕沒肇事就立即入監先關個1星期 酒駕肇事的一率應該有更嚴厲的刑責 不是賠賠錢就了事 再多的錢也喚不回一條寶貴的性命 這些人到底哪時候才回覺醒 我想都要見到棺材才會掉眼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