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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駕駛守規矩還撞人 可主張「信賴
作者:
暗黑VS光亮<米加勒>
日期: 2007.11.20 天氣:
心情:
過去汽機車駕駛人,在肇事撞人造成死傷,往往被認定違反注意的義務,遭相關過失罪責判刑。不過,最近在一個案例中,有被告提出「信賴原則」,強調自己盡力迴避意外發生,同時也認為對方應該遵守社會規範,因此,最後獲報無罪。
在過去的交通肇事判決當中,駕駛和騎士往往較為不利,因為「要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的原則,被認定違反注意的義務,構成相關過失罪責。不過,日前台北縣有一起案例,卻有不同的結果,一名大學生,騎機車撞死突然衝出打算闖越馬路的老太太,被告主張刑法中的「信賴原則」,法院審理最後判決無罪。
律師歐陽弘解釋「信賴原則」。
不過,在這樣的判決之後,並不是駕駛就可以橫衝直撞,不禮讓行人。法界表示,主張信賴原則有兩個前提,第一是行為人沒有違法,第二是已盡力迴避還是發生意外,律師也表示,即時沒有刑責,肇事駕駛仍要面對民事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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