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法拍屋 二年內賣出要稅』**本文摘自聯合新聞
南區國稅局臺南分局答覆:如果拍定人以債權人身分取得法拍屋,其「取得」時,無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稱特種銷售稅),惟嗣後於兩年內賣出,未符合特種銷售稅第5條規定,則應申報繳納特種銷售稅。 又持有期間兩年內計算,係以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起計算至訂定銷售契約之日止兩年內。
【2011/09/12 經濟日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