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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職業安全衛生法
作者: Cappuccino 日期: 2014.07.04  天氣:  心情:

職業安全衛生法 明起適用所有行業

【聯合報╱記者邱瓊玉╱即時報導】
2014.07.02 11:42 am

修正過後的「職業安全衛生法」將於3日上路,適用範圍從指定行業,擴大到所有行業,包括公共行政、批發零售、教育服務業、娛樂休閒、藝術業等,全都適用。北市勞動局預估,光是台北市適用新法的家數,就從原本的4萬8112家,增加為10萬7513家,保障人數也從原本的135萬655人,增加為223萬4353人。

勞動局表示,「職業安全衛生法」總條文共有55條,修正重點除了擴大適用範圍外,罰鍰額度也從原本的3至15萬元,提高至3至30萬元。

此外,職災通報從原本的24小時,調整為8小時內通報,且可公布違法的事業單位、雇主名稱。

勞動局表示,修正案中針對職場過勞、高溫效應、職場暴力等新興職場安全問題,也都增訂防範及管理措施。

勞動局強調,為了保障勞工權益,新法上路後,除了展開為期半年的職安宣導外,明年起也將針對危害性較高的行業舉辦專案勞檢。

不過勞團質疑,修正後的職安法立意雖好,甚至還增置「立即危險勞工退避權」,也就是說勞工若覺得該項工作太危險,可拒絕執行,不過在現實生活中,若和雇主「拒絕」,恐怕明天就不用再來上班了,公部門該如何執行稽查,應對外說清楚。

對此,勞動局副局長張基煜承諾,會嚴格執行,也呼籲民眾遇到類似問題,可向勞檢單位檢舉。


防範職場「過勞」問題,勞動部建立預防、補償、申訴及調解機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
業務單位:職業安全衛生署
聯絡電話:02-8995-6666

勞動部向來極為重視勞工之勞動權益的保障。有關勞工於職場發生「過勞」問題,勞動部已建立預防、補償、申訴及調解等機制,以因應近年社會環境及工作樣態改變所致之工時認定及相關權益,並於《勞動基準法》與即將在今年7月3日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中,皆有相關規範且課以雇主義務,保障勞工勞動權益。

勞動部表示,當前許多資訊產業或服務業等因工作樣態衍伸工時認定的疑慮,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工作時間」係指勞工在雇主指揮監督之下,於雇主之設施內,或雇主指定之場所提供勞務或受令等待提供勞務之時間;雇主有記載工時義務。若勞工下班後在工作場域外,雇主還透過通訊軟體、電子郵件、電話等要求工作,勞工可記錄工作的起訖時間,輔以對話、通訊紀錄或完成文件交付記錄等佐證,要求雇主補登載工時並計算加班費。如雇主堅持不登錄,勞工可向各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惟為避免勞資雙方對於工時認定之爭議,事業單位如因事業經營所需訂定之相關內部規範而使用網路軟體作為工作交辦之工具,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訂定於工作規則中,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以為勞資雙方遵循之依據。

此外,勞工對事業單位工作之型態有相關建議,亦可透過工會、勞資會議及事業單位內部申訴管道反應。

勞動部表示,「過勞」認定之關鍵,包括工作時數及工作內容、強度等要素,但勞工通常無法舉證暴露相關事證,以致暴露證據不足而未能獲得補償。為維護勞工權益,「職業促發腦血管及心臟疾病(外傷導致者除外)之認定參考指引」已增列雇主舉證原則,並針對未有刷卡紀錄或下班後在家工作者,亦可將電腦檔案、電子郵件或相關通訊軟體之紀錄作為工時佐證之依據。勞動部對於「過勞」認定已訂有審查機制,因此,勞工於平時或下班後而雇主透過電話或相關通訊軟體交辦工作時,應將通話或相關文件留存紀錄,以維護自身權益。若涉及勞資爭議之訴訟,勞動部亦提供法律扶助之協助。

勞動部表示,勞工之生命健康勝於一切。為避免憾事發生,今年7月3日即將施行之《職業安全衛生法》及附屬法規已增訂「預防過勞條款」,明確規範雇主使勞工從事輪班、夜間工作、長時間工作等作業,為避免勞工因異常工作負荷促發疾病,應採取含辨識及評估高風險群、安排醫師面談及健康指導、調整或縮短工作時間及更換工作內容、實施健康檢查、管理及促進等預防措施;雇主若未採取相關措施,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將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勞工若因此而罹患職業病,可再罰至30萬元並公布事業單位負責人姓名。

勞動部呼籲雇主應以預防之角度,做好健康管理及管控加班工時,以維護勞工朋友們在職場上的安全、健康與勞動權益。


《職業安全衛生法》自103年7月3日上路,分二階段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
《勞工安全衛生法》於去(102)年7月3日修正公布,更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自103年7月3日正式上路,並以二階段施行方式,擴大保障所有工作者。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表示,103年7月3日施行之第一階段41種附屬法規已配合修正發布,相關新措施如下:

一、 適用對象擴及各業,保障範圍涵蓋各業受僱勞工、自營作業者及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

二、 強化勞工身心健康保護,雇主對於防止勞工過勞、精神壓力及肌肉骨骼相關疾病,應妥為規劃必要安全衛生措施。

三、 勞工遇有立即危險之虞時,得行使退避權,自行退避至安全場所。

四、 鑑於目前通訊設備發達,可透過多元通報管道,將重大職業災害通報時限,由24小時縮短至災害發生後8小時內通報轄區勞動檢查機構,除掌握事故發生原因外,俾能儘速提供職災勞工診治與重建的協助。(事業單位職災通報網址:insp.osha.gov.tw/labcbs/dis0001.aspx)

五、 明定原事業單位連帶賠償責任及勞工代表會同職業災害調查之權利。

勞動部表示,《勞工安全衛生法》自63年公布施行後,已歷數十載,近年來國內勞動環境丕變,許多條文已不符國家社會發展現況,經勞動部多年來之溝通協調,整合各方意見後,終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由於職安法附屬法規多達58種,為利儘速推動,將採分階段方式施行,並已奉行政院核定,第一階段係以現行規定修正部分為主,於103年7月3日施行,第二階段則針對新增制度及措施部分,將自104年1月1日施行。

104年1月1日施行之第二階段新措施,則包括建構機械、設備、器具驗證、化學品登錄及分級管理制度、兼顧母性保護與就業平權之母性健康保護措施,及增列高風險事業之定期製程安全評估等監督機制,期藉由源頭管理及風險分級管理機制,提升我國安全健康勞動力。

勞動部強調,唯有確保產業安全,方能確保廠商及勞工之權益,職安署組織改造後,勞動檢查僅為策略工具之一,於該法施行後,將採行宣導、輔導、技術協助等多元策略工具,適時指導事業單位改善安全衛生設施,以達防止職業災害發生之目的。又為減少該法施行對部分事業單位調適之影響,勞動部職安署已就事業規模、風險等情形,擬訂相關行政指導,讓勞動檢查機構以適當之防災工具,協助或督促事業單位改善。此外,為使各界充分瞭解本次職安法第一階段施行之41種既有附屬法規修正情形,將陸續規劃分區辦理多場次之法規修正宣導活動,歡迎各界踴躍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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