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案狀態:    住戶編號:2003106
 夏翎 的日記本
快速選單
到我的日記本
看他的最新日記
加入我的收藏
瀏覽我的收藏
剎那芳華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那歲月、那女人-秋雨如4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篇名: 法官該打
作者: 夏翎 日期: 2015.05.18  天氣:  心情:
  今天聽到一個笑話:
  某友人經營商店,遇竊賊,當場抓獲後扭送至警局。因賊態度強硬,死不認錯,致以此事上訴至法庭。
  數月後,案件審結,竊賊當庭釋放。法官闡述無罪釋放原因其來有三:
  第一、原告商店內並未提供警告顧客不得行竊之標語,如竊一罰十,或盜竊乃公訴罪......等等,以致使顧客並不知道不告而取是為偷;
  第二:法官認為原告為顧客及竊賊創造了良好的偷盜環境,甚至連防盜系統亦未設置,等同變相告訴竊賊『來偷我吧』,如此行為已嚴重影響民眾思維行往良善道德方向發展,是以原告基本上是在默默鼓勵他人行偷盜之實,如此行為萬不可取。
  第三:被告屬社會低收弱勢族群,本身生活環境艱難、心靈脆弱,偶受誘惑而取生活、生命延續所需之物,實乃為勢所逼。律法之外不乎人情,此事當勘同情。經本庭再三斟酌,憐其罪微、憫其勢弱,是以當庭宣判被告無罪釋放。
  原告聽罷法官宣讀完釋放致詞後,怔愣半晌,轉頭看賊,見那賊得意一笑,面上就是一副你又奈我何的表情。他心內氣憤難當,卻甚麼也沒說,只強壓憤怒,轉頭向法官提出一個請求,說:『可否請法官下庭,當面給予判詞?』
  法官思忖些餘,憐其物失情切,大方下庭,欲將判稿親自遞與原告簽署。正當他行近原告身前時,卻不想原告突地躥起,手腳並用,當場將他一頓爆打,嚇得被告與庭警差點暈厥。大家正欲衝過去將他拉開時,原告已滿臉是笑般停手,左右巡視庭內,大聲說:『先聽我說.....』
  眾人愣住!
  原告始斯條慢理的扶起法官,在他一臉驚怕的面容下,很誠懇的說:『法官大人,可知你今天實在錯得離譜。這下罪可大了!』
  法官聽完,頓時覺得心裡氣憤難平,一揮手用力推開原告,悻悻然說:『本庭倒不知錯在何處!』
  原告這才有條不紊的說:『第一:法官大人您的臉上並未張貼不得毆打此人的警告標語,或直接在臉上說明毆打所觸犯的律法標章,以致使本人並不知道不可以打您,或毆打他人是犯罪的行為。第二:法官大人您距離本人太過接近,以致引發人類心靈深處至為恐懼的壓迫感,使本人產生嚴重排斥心理,如此已嚴重影響本人對於事物的判斷能力,變相鼓勵本人行使面臨危險時的被動自我保護措施。第三:本人官司剛剛輸了,在心理極為不平衡的狀態下,又面臨身體遭受危險壓迫之訊號的前提下所行之自衛行為,實乃為勢所逼。律法之外不乎人情,請法官大人諒解。』
  
  法官愣住,被告愣住,庭上所有人面面相覷、無言以對。原告一聲長嘆,苦笑,搖搖頭轉身走出庭外,一邊謂嘆:『這官司,輸了也罷--爽快!』
     PS:本文虛構,博君一笑,切勿認真
           FROM:夏翎
標籤:
瀏覽次數:247    人氣指數:6227    累積鼓勵:299
 切換閱讀模式  回應  給他日記貼紙   給他愛的鼓勵 檢舉
給本文愛的鼓勵:  最新愛的鼓勵
剎那芳華 《前一篇 回她的日記本 後一篇》 那歲月、那女人-秋雨如4
 
住戶回應
 
時間:2015-05-19 20:31
他, 58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05-19 19:20
他, 55歲,高雄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05-18 22:43
他, 60歲,高雄市,製造/供應商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時間:2015-05-18 19:58
他, 46歲,高雄市,其他
*給你留了一則留言*
  


給我們一個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