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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申請失業給付程序(如何申請)
作者: 容ㄦ 日期: 2008.12.20  天氣:  心情:
申請失業給付程序(如何申請)

  應檢附公司發給之離職證明(該證明須載明足供認定非自願離職之事由)、國民身分證、存摺封面影本及學經歷證件,就近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認定→自求職登記之日起14天內無法推介工作或安排職業訓練→送勞保局審核給付資格。


(失業給付標準、期間及年資計算)
失業給付之發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失業給付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
投保薪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二、受領失業給付未滿六個月再參加本保險後非自願離職,得依規定申領
失業給付。但合併原已領取之失業給付月數及依第十八條規定領取之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以發給六個月為限;合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
,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依前項規定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自領滿之日起二年內再次請領失業給
付,其失業給付以發給三個月為限。領滿三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
應重行起算。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符合失業給付請領條件,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受僱工作,並依規定
參加本保險為被保險人滿三個月以上者,得向保險人申請,按其尚未請領
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參考資料奇摩知識:失業補助金申請的步驟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81206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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