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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計畫與關聯性
作者: 102年玩送伴手禮賺水晶 日期: 2010.11.04  天氣:  心情:
內政部都市更新推動計畫與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補助及執行管考要點(分享)
都市更新組 發布日期:2010-03-17
內政部98.12.9台內營字第0980811303號函訂定
內政部99.03.17台內營字第0990802098號函修正

一、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公共工程經費之補助、管考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計畫補助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之依據:

1.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院臺建字第○九五○○八一三二三號函核定實施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

2.總統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九八○○○一八五六一號令制定公布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特別條例。

3.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九日院臺建字第○九八○○○三六八五號函核定實施之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4.行政院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四日院臺建字第○九八○○○七六九五號函核定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二)申請補助對象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三)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於下列受理截止日前(以公文登載日期為準),依規定將提案工作計畫書及相關附件連同正式公文送達本部營建署。

1.第一階段:前一年度九月底前。

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提案有未能依進度執行或有剩餘經費者,本部營建署將函請有關機關限期提報第二階段申請案。

(四)補助計畫類型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
補助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提報具示範效果之都市更新地區,補助辦理先期規劃、研提再發展構想、再開發策略及推動流程與時程或都市更新計畫、都市計畫變更擬定或擬定招商計畫等委外規劃案件。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依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及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勘選之政府為主都市更新地區範圍內及周邊之道路、橋樑、綠美化及地上物拆除等工程經費。土地取得及維護費用不予補助。

3.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依據「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辦理都市更新計畫地區及周邊之公共工程闢建及地上物拆遷,公共工程項目包括道路、橋樑、公共停車場、交通轉運、生態、景觀等及其他與都市更新相關之工程規劃、設計、施工及地上物拆遷與安置費用。

(五)優先補助原則如下: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配合愛臺十二建設都市更新推動計畫之優先推動順序。

(2)完成都市更新先期規劃,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或本部確認開發策略之計畫。

(3)地方政府已提出納入年度預算證明並配合編列配合款者。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1)本計畫特別預算優先支應基隆火車站暨西二西三碼頭都市更新計畫及嘉義市火車站附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關聯性工程。

(2)補助政府為主指標型都市更新計畫及優先推動都市更新計畫。


(六)提案及審查作業程序:由本部營建署召會審查提報工作計畫書,依前款所列優先補助原則評定補助順序及建議補助額度簽報本部核定,並得視需要提報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會議備查。

(七)提案工作計畫書:

1.都市更新委外規劃補助計畫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案名(延續性或新提案擇一註明)、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經費概估(計畫總經費、中央補助比率及自籌款比率)、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委託辦理項目、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預期效益。

2.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工程案名(需敘明已辦理都市更新示範計畫委外規劃案名及本工程與該都市更新示範計畫之關聯性)、位置及範圍(位置、面積及都市計畫情形並套繪於上開都市更新示範計畫範圍圖內)、經費概估(辦理項目及經費估算)、計畫緣起、土地權屬概況、現況使用情形、預定辦理流程及期程。

3.另申請「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者,應提出可行性研究及綜合規劃及工作計畫書。綜合規劃內容須含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財務方案、營運管理、預期效益、環境影響、選擇替代方案、成本效益及風險管理等。工作計畫書內容包括計畫範圍、公私有產權分布、用地取得情形、預定工作項目與經費預估、分年經費預估、實施流程與時程及工作成果等項目,報本部營建署,並確實依規定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4.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核定函發文日起二週內依審查結論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確實依規定編列配合款及協調主計單位辦理納入預算作業或民意機關同意先行墊付執行。

5.招商計畫:財務分析、權利價值估算、底價分析、招商說明會、招商文件及3D模擬圖等。

三、計計畫辦理時程、流程及完成時限規定如下:

(一)受補助機關提送修正工作計畫書報本部營建署後,應即同步辦理招標先期作業,並於本部核定函通知一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另為行政作業時效,得先行辦理招標,同時於合約中規定相關經費須俟立法院審議通過後辦理並配合刪修。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受補助機關應於本部召開經費補助審查會議後三個月內完成招標作業並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九月底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2.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受補助機關應於決標簽約十日內請撥第一期經費,第一階段補助之案件應於每年度十月底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第二階段補助案件應於每年度十二月二十日前請撥第二期及第三期補助款。未能達成上開進度者,受補助機關應無條件同意本部中止補助。

(二)年度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期限至年底為原則,跨年度計畫依核定計畫期程辦理。

四、地方配合款規定如下:

(一)本項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年度預算並專款專用,依地方財政分級編列配合款。

(二)依據行政院核定本部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地方配合款比例為百分之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三十,直轄市及準直轄市編列配合款比例,不得低於百分之五十。但準直轄市在業務移撥未完成前,仍依縣市分級補助之。至都市更新地區土地權屬百分之八十以上為國有(營)者,由中央全額補助。

(三)辦理「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指標性或專案性計畫,經專案同意者,地方免配合款。

五、經費撥付及核銷規定如下:

(一)計畫補助經費以實際發生權責數(即合約總經費)乘以各受補助機關最高補助比率計之,並以核定補助金額為上限。

(二)都市更新地區委外規劃及關聯性工程規劃設計類補助經費分二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發生權責(簽訂契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 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 附件二)、計畫書合約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進度達百分之八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三)工程施作類補助經費分三期撥付:

1.第一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五十):請於核定補助計畫或工程發包簽約後,檢送請款明細表(格式如 附件一)、預定進度表(格式如 附件二)、工程合約書副本、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2.第二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三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五十,檢送請款明細表、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3.第三期補助款項(發生權責金額之百分之二十):請於工程進度達百分之ㄧ百,檢送請款明細表、工程完工證明、最新進度管考表、請款收據以及納入預算證明文件,報本部營建署請款。

(四)計畫於決算後一個月內,應檢送總經費執行情形表(格式如 附件三)及執行成果報告(含工程前、中、後照片),函送本部營建署備查並繳回餘款,逾期提報或未依限繳回餘款者,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五)納入預算證明文件:納入預算證明及預算書影本加蓋關防或議會同意墊付函。

六、執行之管考及輔導規定如下: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本部營建署,自計畫核定後按期確實填報各分項計畫管考表,並以傳真及電子郵件傳送本部營建署聯絡人,並出席本部營建署召開之計畫執行檢討會議。

1.都市更新推動計畫及都市更新地區關聯性公共工程計畫

(1)預定進度表(如 附件二),每月五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計畫執行進度情形表(如 附件七),每月月底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振興經濟擴大公共建設投資計畫-都市更新關聯性工程計畫

(1)預定進度表(如 附件二),每月五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2)計畫管控表(如 附件四)及計畫管控項目(如 附件五)於提報工作計畫書時一併提出,並於計畫核定後修正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3)計畫雙週管制表(如 附件六),每月第一週及第三週星期四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4)計畫執行進度情形表(如 附件七),每月三十日前填報回復本部營建署。

(二)為掌握計畫進度與品質,本署將於執行期間進行訪視、輔導、訓練、查核、評鑑,受補助單位應配合辦理及提供所需資料。

(三)考評執行成效不佳者,除將評比結果函請受補助機關首長加強督促外,將列入爾後審核補助之重要參考。

七、獎懲規定如下:

(一)本部營建署得依年度績效目標達成情形及評核結果,建議受補助機關對計畫執行相關人員辦理獎懲。

(二)經核定補助之計畫經查證有重複接受不同機關(單位)補助情事者,除廢止該項計畫之補助,追繳回已撥款項外,並停止受理申請二年。

八、其他:

(一)未依本要點規定辦理者,不予受理審查。

(二)補助計畫應先行查核有無重複向中央相關機關申請補助之情事。其實施範圍、工作項目、經費需求或計畫期程等項目均為近似或雷同,並已獲得其他機關(單位)補助者,不得重複申請補助。

(三)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配合指定專責單位及專人,負責統籌協調與執行管考工作,俾利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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