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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騙份子與台灣人的關聯 《前一篇 回他的日記本 後一篇》 那樣.這樣都沒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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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被強姦還配合搖屁股的
作者: Daniel 日期: 2016.04.14  天氣:  心情:

以下為佘莓莓的文章:有關我國詐騙案嫌犯在肯亞遭中國方面強行帶走的問題,爾來台灣社會有部分聲音認為詐欺犯在過去多遭輕判,所以高度肯定素來嚴刑峻罰的中國帶走這些罪犯以敬效尤,甚至法務部自部長乃至司長對於本案作出諸多似是而非自失立場的錯亂言論,凡此種種令人不能不深思以對。本案牽涉人權、主權以及延伸出的管轄權問題、犯罪量刑與處遇等不同層次問題,必須區別層次謹密剖析,嚴肅以對。
一、首先,立足於人權的普世價值與高度,國際人權兩公約中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一項規定:所有人在法院或法庭之前,悉屬平等。任何人受刑事控告或因其權利義務涉訟須予判定時,應有權受獨立無私之法定管轄法庭公正公開審問。中國從來不是一個世所公認能保障人權,讓遭到刑事控告之人可以受到公開公正審問,保有合理刑事訴訟權利的法治國家,甚至事件發生迄今,海基會、陸委會、法務部欲登陸訪視協商的要求也被拒絕。大家可以想像,這些犯罪嫌疑人在面對中國的惡劣司法偵審環境下,如何能保有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
¬二、承上,援引至本案因管轄權競合所延伸的引渡問題。本案因涉及犯罪行為地(肯亞)、犯罪結果地(中國)、犯罪人國籍(中國、台灣、泰國),產生了多國的管轄權競合。在此引用台大法律系林鈺雄教授在蘋果日報論壇的文章:「關於引渡等司法互助應符合國際人權要求之原則,歐洲人權法院曾先後於Soering及Stojkovic兩則標竿裁判闡明,前者早已成為國際法上普遍承認的Soering原則(酷刑、死刑不引渡及違反公平審判之不引渡原則),英國蘇格蘭地方法院於林克穎引渡回台案亦曾加以援用;Stojkovic裁判進一步強調跨境司法互助絕非「公正程序的化外之地」。據此意旨,我國政府應要求,對台灣人所進行的所有逮捕、審判、引渡或遣返程序,無論在中國或肯亞,皆應符合國際人權要求,包含引渡前應有司法救濟途徑(如林克穎案,目前仍在英國法院救濟程序。) ;「各國基於維護本國利益等各種因素,往往會形成同一案件有多國主張其管轄權的積極競合情形,再經由角力、協商來定奪審判地。 由此可知,我國官員如果一開始就先自斷手腳,屈就中方而主張其唯一管轄權,既會喪失政治角力與外交協商籌碼,也形同棄守『維護本國人受公正程序保障』的最低人權要求」。遑論我國立法院已於2009年通過人權兩公約,法務部居然對之漠視,捨此而不主張,不能不說非屬失職。
三、管轄權乃一國主權之延伸與體現,尤其本案在中國方面將台灣與大陸的犯罪嫌疑人全部強行自肯亞帶回中國後,中國外交部發言人在記者會宣稱: 「對於各國政府堅持『一個中國』」的原則給予肯定」。這意味肯亞政府將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將台灣人視為中國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因此將台灣人民引渡到中國,是單純適用肯亞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引渡條約,這裡就可以看出一中原則之主張在國際上對我國之殺傷力(引自蘋果日報論壇成大法律系陳怡凱副教授《法務部錯亂的管轄概念》大作)。尤其,本案有一嫌犯為泰國籍,中國方面直接將之遣返回泰國,即可知此一案件,不只牽涉法律層面,更有深層主權問題的意涵在其中。而一國若對其主權橫遭踐踏而視若無睹,試問該國政府如何在國際社會保障本國人民權益?而同為犯罪嫌疑人,為何台灣人與泰國人遭受不同標準對待?難道同一案件的犯罪行為的追究只因國籍不同而有不同處遇?這又是甚麼樣子的正義?
四、個人亦深惡詐欺行為,但這是有關立法刑度規定與法官量刑輕重的問題,但這是在管轄權與審判權之下的層次,不可混為一談。在擁有管轄權與審判權的前提下,才能進一步思考在國內法律與法庭審判方面,修法加重刑度,並在完成修法之前呼籲司法院和法院應順應民意,應從新檢討詐欺罪量刑問題,要求法官,對大量犯罪者刑度應該要更高,尤其現在的刑法已修改為「一罪一罰」,應予累計量刑,如此將能有效避免詐欺犯罪屢遭輕判的問題。
五、有論者援引林克穎的案例,極力聲稱林克穎過失致人於死的行為地在台灣,因此也是由台灣來審理。據此論斷,這個詐欺案件行為結果地在中國,受害的也是中國人,所以台灣的罪犯當然應該由中國來審理。殊不知林克穎案恰恰凸顯中國片面強行將人帶走,事發迄今不理會台灣的抗議與要求,並迴避與台灣協商,是何等的蠻橫與無理。當初林克穎是在被台灣判刑確定後潛逃返英,經我國外交、法務部合力交涉司法互助奏效,2013年10月16日雙方簽訂「台英關於引渡林克穎瞭解備忘錄」,隔日英國就根據我國刑事確定判決,逮捕林克穎並羈押於蘇格蘭愛丁堡法院,最後法院宣判,林克穎必須被引渡到台灣服刑。觀諸本案連正式的偵查程序都尚未開始,而我國與中國本即簽有兩岸司法互助協議,依理,本案即應在各自帶回本國人後,透過雙方協商,啟動司法互助進行其後的偵審訴訟乃至刑罰執行,方為正辦。
而今中國單方強行將人帶走,法務部長在第一時間居然還附合中國的立場與主張,實屬不可思議。尤有進者,羅部長還聲稱,難道政府要保護犯罪嗎?奇哉斯言,本案連正式的偵查都還沒開始,羅部長就可認定被逮捕帶走的人通通都是罪犯,未有無辜冤枉者?如此法律學養令人不敢恭維!遑論本案所要爭取者,是人民接受公平審判的權利,是國家的主權地位,前者是明載於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也是憲法保障人民的基本權利,後者是讓台灣人能安心處身國際社會的依恃。遺憾的是,法務部長竟能曲解成不應保護犯罪,如此理路未明,思慮未清,出自堂堂法務部長,委實令人浩歎。
最後,想問的是,羅部長登陸之時本案已然發生,未知羅部長是否有向中國方面主張本案應行司法互助?至於國人期盼多時引渡回國的陳由豪等大咖經濟罪犯,此刻還在中國逍遙,羅部長對此為何不說話?還是根本無話可說?阿丹的看法跟回覆: 馬政權只在利用百姓討厭詐騙集團的氛圍下.讓中國伸張對台灣的主權罷了.不然陳由豪.曾正仁.之類的怎不遣送回台??當然可惡的詐騙集團除了騙錢外.又讓台灣被阿共消費了.而馬政權被強姦卻配合搖屁股.真是夠愚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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