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被愛說謊的垃圾老闆炒了之後,我就一直在趴家裡等前前公司的欠薪訴訟案等開庭通知,(畢竟加起來有近八九個月的薪水),
再加上一個多月前下巴突然在兩天內長了一個直徑四公分大的胞,覺得很不妙上網查了一下,摸起來硬硬的,發展太迅速,不可移動等,很像是腫瘤而不是淋巴結發炎.
不過家醫科醫師要我觀察一兩個星期看看吃過消炎藥會不會消,臉上長這麼大的胞我也不好出去嚇人,就這樣窩家裡近兩個月
還好....躲家裡一個月後,已經逐漸消減到大約一個小指大小,終於快要可以出門了.......
結果今天收到士林地方法院寄來的通知書,一開始我以為終於要開庭了,還很開心,打開一看,嘩啦嘩啦寫一大堆,引述了一堆法條到底在寫啥我一時還真看不懂,
重複看了幾遍之後,我想....士林地方法院是認為他們沒有管轄權,要轉到台北地方法院.原因好像是因為被告是法人公司,而公司的負責人目前住台北,(公司在淡水)所以應該以有利於公司所在地的台北地方法院才有管轄權. 可三個月前書記官打給我叫我繳費然後再找公司的人來挑解,結果三個月過去法院啥事都沒做就直接說他們其實沒有管轄權?! 這搞屁阿, 然後我問了我當時幾位同事, 他們也是都陸續收到同樣的通知....差別在於他們有人已經被找去法院開庭了.
其實法院就是連續審了幾個同事發現這欠薪案很不好處理,就踢皮球給台北地方法院了吧.看來我要拿回這次積欠的薪水也是不可能的任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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