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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居住環境品質的建議案與延伸
作者: Lina 日期: 2010.12.20  天氣:  心情:
居住環境品質的建議案與延伸 2010.12.20

這是對於現在居住環境的建議,如文!
*********************************************************************
一、建議書 2010/11/19
受文者︰****管理委員會
事 由︰為防止中古屋翻修工程噪音,建議修改管理法規案。
說 明︰1、本社區房屋易手之際,新屋主難免多少會變更隔間設備原設計,並加以施工重新裝潢,在更新期間製造出來的噪音影響全體社區住戶。
2、因人口日漸高齡化、本社區也不例外;在施工期間所製造出的噪音,往往非社區居民所能忍受,雖然施工避開週休二日與早、午、晚休時段,但社區居民中還是有更多居家婦孺老幼或身體不適者等,往往都得沉默忍受。
3、每次房屋易手,每次重新打造與裝潢,其所製造出來的噪音與不便卻成為本社區居民無止境的可怕夢魘、沒完沒了的侵犯社區環境安寧的生活品質。
4、居於”遠親不如近鄰”的台灣人情味觀點,並處於「情、理、法」的思維存在於社區家中的住戶,一直都得忍受這無止境的、不定時的侵犯,無法擁有「安靜」的居家環境品質與要求「安靜」的自由權利;希望透過管委會的【修法】能澈底解決這個問題。
5、建議模仿如行有多年的其它住宅與國外高品質的社區住家,在房屋易手之際,言明新住戶不得有破壞性或產生噪音的施工,並以保持原有設計而不做上述的變更,始以成交房屋之買賣。以作長期維護本社區的良好居住品質的共同基本要求。
6、附件︰維護居家安寧有關法規。以上。

二、附件(摘自網路 )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維護居住安寧

問︰大樓的住戶常常在夜間敲打樑柱及牆壁等,造成噪音的污染,如何處理?
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住戶不得住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按住戶在夜間敲打樑柱及牆壁造成噪音,影響居住安寧,自可依據噪音防治或相關法規取締處罰。本項禁止之規定,在授予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出面制止處理之依憑,同時作為勸阻無效時,在改善居住品質而言,當有幫助。得依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訂定規約之目的
問︰公寓大廈是否必須召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訂定規約?其目的何在?
答︰規約之定義,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之規定是:「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揆其性質係數個區分所有權人為一致的目的而作成之合同行為,對各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具同一意義及利害關係,即所謂「居家憲法」性質。依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其內容得由區分所有權人透過集會自行訂定,但不得違反強制、禁止規定,亦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及排除或變更區分所有權之本質。為落實公寓大廈自律管理精神,第二十三條規定,「有關公寓大廈、基地或附屬設施之管理使用及其他住戶間相互關係,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以規約定之。」茲以本條例其他條文所訂得以規約之規定訂定之事項,整理如下:
1. 第十條,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管理、維護之費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2. 第十五條,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3. 第十六條,住戶飼養動物,不得妨礙公共衛生、公共安寧及公共安全。但法令或規約另有禁止飼養之規定時,從其規定。
4. 第二十五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新召集人選出為止。
5. 第二十七條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及選任應於規約中定之。
6. 第二十九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本條例或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過半數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噪音管制法
第6條︰「製造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之聲音者,由警察機關依有關法規處理之。」
民法
第 195 條 ( 侵害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復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前開判例已肯認居住安寧權屬「其他人格法益」,而所稱「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用語,係就噪音之認定,應以是否「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客觀標準決定,而非單憑案件當事人主觀喜惡認定。上開抽象標準,欲適用於具體個案,就事實審法院而言,即應以法官立於「社會生活中一般人」之立場,就系爭「音源」加以具體判斷之,即由審判者就聲音「音量」之客觀數據(分貝)、聲音之「音色」及「音量與音色混合」及聲音產生之時間、地點綜合判斷,是否可認定為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者。

資料來源︰
1.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2. 噪音管制法
3. 民法
三、開會之後
當晚因為提案說明之際,由於某委員對我的大聲斥喝,讓自己飽受驚嚇。更覺自己一點都沒錯,為何要承受這樣的言詞暴力侵害?身心痛苦好幾天。我在facebook留下心境表態︰

管委會的強勢是為一個人製造噪音而解套,然而卻忽視其他九十九人的居住環境品質的大眾權益~非人性化與非文明之思維,讓人失望與無奈~這個社會還是非演化進步的洪荒世代嗎?或是你們都是....
四、一個月後
請守衛幫我傳達以下這封信給主委!
To︰****管理委員會主委︰ 2010/12/17

百忙之中打擾,請多包涵!
猶記上個月為「居住環境品質的建議案」承蒙您的重視受邀參與管委會會議,
在陳述表達之間,容我稍做建議。

身為住戶,也誠如管委會的公告一樣【歡迎住戶蒞臨參加】,
不管住戶的建議如我這樣「白癡」或「沒有常識」、「沒有知識」,基本上也是一種發表的權利,況且當天我的建議並非針對個人,其實「應對的態度」無需如此激烈!如此近乎暴力的場面,讓我大大驚嚇與震驚!存在於管委會會議的文化就是如此「暴力」嗎?這難道是管委會的【歡迎住戶】方式嗎?
姑且不論提案如何,光是這種「態度」,相信沒有幾個住戶「敢」去參加與發表意見,大家都有知識份子,也都知道「態度決定高度」。

我也曾經做過管委會委員,可以理解這是個「無給職」,但在當屆我們委員共同表決為酬謝委員開會的辛苦,自該下屆起管理費減半,聊表住戶對委員辛苦開會的心意(其實我們本身一點也沒享受而只受惠於該下屆),只希望因此管理委員也能因此「認真開會、善待住戶」;再說住戶彼此也是鄰居,人說︰【遠親不如近鄰】所以這種暴戾之氣的會議與面對住戶,其實也是一種很不友善的行為。

此信並無特別情緒或其他思緒,只純粹給您!身為主委的一個善意的建議,接受與否則看您的意願。
【相聚自是有緣】何況身處共同社區的芳鄰,住戶家庭的需求以同理心,相信也是您的家庭的需求,住戶的聲音相信也是您的聲音,請不要用這種態度來對待每個住戶(尤其*主委),拜託!
謹祝 順心如意!

五、後記︰
我們居住的環境周圍,不管是清潔或噪音、空氣的污染問題,對於人們的健康息息相關,都是每個人很在意的,尤其先進國家對於這些問題更是以大多數人的利益著想而為居住環境品質的提升在努力。
前幾年當政府已開始提倡居住環境無煙害(No Smoking)之際,我就先提議本社區可以逐步施行,當提案提出就遭到管理委員的笑話與封殺,把提案棄之而不理,因為這其中含有個人的抽煙習慣等…然而沒多久全面禁煙的法令就下來,很高興國家為全民的健康防止煙害的政策澈底施行了;在國外有為房屋裝潢整修所產生對鄰居的噪音管制法,盼望我們的國家也能參考跟進,以利全體國民的身心健康。(2010/12/20)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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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戶回應
 
時間:2010-12-24 21:16
他, 35歲,台南市,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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