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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缸沒豬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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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豬式法學概論
作者:
魚缸沒豬公
日期: 2013.11.10 天氣:
心情:
豬式法學概論
已有 133 次閱讀2013-4-26 10:48 |個人分類:冷死人不償命
從科學的角度來講
人是從動物演化而來的
所以
早期人類
會具備動物該有的一些行為規範
例如說
一 進食順序
二 近親禁婚
基本上
科學必須客觀
所以在論述人類法律發展的同時
應該盡量避免主觀意見
(但是豬不能保證在寫這篇文章的同時 能夠做到完全沒有滲雜個人情感情緒因素)
而且 會不可避免的略為偏向唯物主義論述
但是只要牽涉到自由意志
(沒錯 動物是有自由意志的)
就很難完全避免主觀
回頭說說進食順序跟近親禁婚
孔老夫子有言曰
食色性也
但是
西方生物學家們
也有類似的說法
<覓食跟繁殖>
<是生物最重要的兩項特徵>
<也是本能>
所以
進食順序
就配合了食
近親禁婚
就配合了性
進食順序就是
老大先吃
老二等著
老三靠邊站
這樣的行為規範
在獅群跟狼群裡尤其明顯
進而延伸出長幼有序等等的很多階級規範
例如
長輩站著
小孩就不可以坐著
等等現在會被分類為<禮貌>的社會規範
近親禁婚
原先最早的用意是保持基因多樣性
因為早期人類也發現
近親通婚
會造成遺傳疾病的尾大不掉
埃及第十八王朝的圖唐卡門法老
先天就有四肢畸形
後腦杓跟同時代的埃及人相比
也長得出奇
這都是<法老必須近親通婚以保持血統純潔性>所造成的後果
於是乎
到目前為主
起碼 中華民國法律
還是禁止六親等內通婚的
(以前是八親等喔)
(中華民國法律有多爛 是另外一個議題)
所以
光是從覓食跟繁殖
就已經可以建立起簡單的階級性社會規範
以及基礎的親屬法(繼承法的建立比較晚 則與財產私有制的建立較晚有關)
所以
對照中國歷史
就可以看到
自三皇五帝等等傳說時代
到夏禹商湯之間
華夏文化除了文字之外
也開始有了一些社會規範的想法
到了周朝
包括建築法規 階級性行為規範 親屬法 等等
被集合在一個相對籠統的概念下
統稱為
<禮>
因而有了<禮記>這樣一個集大成的作品
而說穿了
禮記也不過就是周代的六法全書罷了(而且是有殘缺的那種)
(這裡並不是說周代的法律概念有殘缺 而是禮記流傳至今 多次遭刪節 已經無法窺見周代全貌)
但是
隨著文明進步
人口逐漸集中
(文明不是都是在都市裡發現的嗎XD)
(有都市才有文明 已經變成人類學上一個無法破除的迷思了)
人跟人的接觸越來越密切
衝突也越來越多
光是<禮>已經無法規範所有的行為 來維持一定秩序
於是乎
屬於自制型的<禮>已經不敷使用
必須有強制性質的<法>
來做更進一步的規範
說到是否該去強制別人
中國人在這一點上
其實是很懶的
箇中翹楚
當然就是無為而治的老子
最好是雞犬相聞
而老死不相往來
垂拱而治
則天下太平
這樣的概念
看起來似乎很幸福快樂
但是尖酸的說一句
其實是統治階級
能多懶就多懶
而老百姓這邊咧
對於<中央><政府><統治階級>等等概念
也可以從<擊壤歌>中窺見部分心態
<日出而作>
<日入而息>
<帝力與我何哉>
可見
堯舜的老百姓
只要把自己的工作做好了
吃得飽穿得暖
政府打算怎麼做都行
只要不要妨害到我就好
但是
公部門與私部門這樣子兩不相礙的情形
不用等到戰國時代
春秋時代就已經維持不下去了
以至於子產必須將國家法規公布
讓老百姓週知
中間暫且不說
秦律之嚴苛
是很有名的
動不動就要罰以勞役
以至於劉邦打進關中以後
乾脆就規定
殺人償命
然後就是強盜罪跟竊盜罪必須處罰
其他的秦律咧
一律廢除
結果咧
天下大亂XD
後來的學者
包括儒家跟法家
花了很大功夫
才又重新建立起
沒有秦律那麼嚴苛
但是又足以規範當時各種行為的法律
漢律有沒有流傳下來
豬忘了
但是到了唐朝
就有了很多新的概念
例如說現在刑法的第一條
叫做<罪刑法定主義>
簡單的說
如果法律沒有規定某種行為是錯的 有罪的 應該懲罰的
那麼 這個人 在審判以前 必須假設他沒有罪
也就是說
罪
必須由法律來規定
所以叫做<罪刑法定主意>
那麼
某人做了這樣的某事
就不可以處罰他
這還延伸出另一個刑事訴訟法的概念
叫做<無罪推定>
意思就是
某個人在證明他有罪的證據被發現以前
必須當作他是沒有罪的
最明顯的例子
就是媽媽嘴的三個店東
他們被保釋的那天
全國譁然
但是
在不能證明他們有罪的情況下
當然
繳完保釋金以後
必須讓他們離開
繼續擁有行動自由
古裝劇中
(尤其以包公劇為尤)
最常見的台詞就是
<大人 我是被冤枉的阿>
<大人 我是清白的阿>
但是
包公或其他法官大人的反應
最常被刻畫的
卻是
<來人阿 把這潑婦(刁民)給我拖下去重打五十大板!>
本豬在此要狠狠地批評這些編劇
根本沒有法律素養!
也教壞了一整代台灣老百姓
以為中國古代完全沒有人權概念
而<罪刑法定主義>以及<無罪推定>這兩個概念
在中華法系中
恰恰就是由唐高祖李淵
以及他兒子唐太宗李世民
父子倆代
所建立起來的
如果鄉民跟網友們還要堅持說
有嫌疑的人就應該吊起來打五十大板
那本豬只能說
您果然是理盲又濫情阿
唐代在法學上的建樹
除了前述兩項以外
還有一項相當重要的改革
就是民刑法的分開
早期的法律
尤其以周朝這樣的征服王朝
隨時要擔心殷民作亂
(其實是另一種驅除韃奴恢復中華也說不定喔XD)
於是乎
在人口上必須盡量殖民
可以的話不妨與殷商遺民通婚(這是親屬法 屬民法範疇)
(而大宗小宗嫡長子繼承制度等 則是因此衍生出來的繼承法)
進而同化殷遺民
但是在行為規範上
卻必須嚴厲處罰反叛者以及作亂者(這是國家法益 屬刑法範疇)
故
當時的周律
應該還是一種民刑混合法
(據說漢摩拉比法典也有類似的結構)
雖然子產所公布的法律
我們已經無法窺其全貌
但是
唐代開始
把鉅案(殺人放火) 跟細罪(親家為聘金多寡鬧上衙門)開始做出區隔
以現代法學的角度來說
就是把專門管理並捍衛國家法益 社會法益 以及個人法益的刑法體系
以及管理債權 物權 親屬 繼承的民法體系
開始作了區隔
也就是民刑分離的雛型
至於行政法規體系又是何時分離出來的
這個等豬查清楚了
心情也夠好了
再來寫下一篇日誌: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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