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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上水族的水蜜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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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9/09/02的日記
作者:
迷上水族的水蜜桃
日期: 2009.09.02 天氣:
心情:
今天才知道
1.刑法173條第1項:
放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可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2.站在刑事偵訊庭簽下保證書後的每句話都要負刑事責任
哇...真是不一樣的經驗...
不過這個板橋地方法院...還真是給它難找
不熟悉的路就是會讓人昏了頭啊~
所幸順利找到[-o<
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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