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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喝了酒 , 千萬別騎車或開車 (尚未分類)
作者: ூrain 日期: 2005.04.08  天氣:  心情:

你可以不酒後開車
但是你不可以不知道這樣的規定,
如果哪天我們有聚餐,
喝了酒千萬別騎車或開車了。
因為近來我同事的一位好友 (女性),
因聚餐喝點小酒,
回家時自行騎車,遇到警察例行檢查,
結果被檢查超過酒精濃度0.5mm (0.95mm)。
結果被帶回警局,開了一張紅單
($6,000)。
當她繳完違規罰金時,以為就沒事了。
如果你也有這種想法,你就大錯特錯了,
好戲才在後頭呢,近日(違規後一個星期)
她收到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書,
內容:寫她服用酒類,
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
處罰金$30,000元(參萬元),
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一項,
第454條第二項,刑法第185條之三,
最重要的一條~~~刑法第42條第二項,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
你們一定不懂這一條對不對,因為我也不懂,
結果打電話去詢問承辦人及各地方法院。   
.
.
.
.
.

答案:
原罰金乘以3,也就是罰$90,000元.
不是罰30,000元。


 
(天啊!)
騎摩托車被抓總共罰$96,000元;
如果紅單是罰$12,000元,
總共要罰$102,000元!
所以說,喝酒被抓到就要罰
($96,000~$102,000元)
這個錢可以每天坐計程車上下班3年了,
買2部全新的摩托車了。   
 
以上所述保證真實案件,因為上網查詢過了,
也打電話確認過地方法院,都罰二次紅單。
請轉告你的親朋好友知道,
如果沒有錢繳,就要坐牢30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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