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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2007/01/11的日記
作者:
快樂的人
日期: 2007.01.11 天氣:
心情:
【自由的限度】
美國是個自由的國家,
這是甚麼意思呢?
首先,
美國的獨立宣言上說(看我自介):
人權(包括
生命、
自由、
追求快樂等)
來自創造者。
再來,
美國憲法上的條款:
第一附款─言論自由;
民權聲明(The Bill of Rights);
第六附款─「憲法上沒規定的權力,屬於州和人民」,
所以聯邦政府的權力非常有限。
但是自由的限制是:
「個人的自由不能妨害到別人」
其中最重要的包括:
尊重別人的私密;
別管閒事;
尊重別人所做的決定
(包括小孩、父母、兄弟姊姊等);
不騷擾別人,
不能傷害別人。
法律又如何的保障上面的限制呢?
當別人侵略到妳前三項的自由,
是當事人需要告上民事法庭,
妳只要證明這種行為,
是故意的,
而且妳遭受到經濟、
或精神上的損失,
就可以要求賠償,
賠償可包括實際的損失,
加上懲罰性的損失賠償。
後面的兩項,
屬於刑事法,
如果別人犯了這些事,
是可由撿察官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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