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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第三方發行禮券規範即將上路
作者: Cappuccino 日期: 2014.10.06  天氣:  心情:
第三方發行禮券規範即將上路
異動時間:2014-10-02
發布單位:臺中市石岡區公所‧政風室

為因應新興第三方發行禮券之商業經營模式與消費型態,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討論通過經濟部研擬之「零售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修正草案」,規範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

其履約保障機制,應以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或將預收款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之方式為之;

此外,不得於禮券記載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或當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返還價金時,加收任何費用,亦不得記載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自身責任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等,提供消費者更完善之保障。本次修正之重要內容如下:

一開放無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得為禮券發行人:依現行規定,非實際提供商品(服務)者不得發行禮券,然因商業經營模式日新月異,市場上有第三方發行禮券之商業行為,爰將此商業行為納入規範,以保護消費者權益。

二非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行禮券之要件及履約保證:發行人以第
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應記載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之名稱、地址及聯絡電話,其履約保證方式應依金融機構足額履約保證或存入金融機構開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之方式為之,以降低違約風險。

三以電子方式發行禮券之消費資訊提供方式:禮券因以磁條卡、晶片卡或其他電子方式發行,而難以完整呈現應記載事項者,發行人應以書面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消費者應記載事項及得隨時查詢交易明細之方法。

四發行人以第三方為實際商品(服務)之提供者時,不得記載下列事項:

1、較現金消費不利之情形。(不得記載事項第9點)
2、當消費者要求退回禮券返還價金時,加收任何費用。(不得記載事項第10點)
3、與實際商品(服務)提供者發生消費爭議時,免除自身責任之文字或類似意思之表示。(不得記載事項第11點)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表示: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其目的在於促進定型化契約之公平合理,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條款違反公告事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其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此外,企業經營者如漏未記載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事項者,依照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規定,該公告應記載事項仍構成契約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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