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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放任超收循環利息
作者: Gemini Chih 日期: 2010.08.06  天氣:  心情:
監察院監委錢林慧君針對金管會提案糾正,認為金管會多年來放任銀行超收信用卡循環利息。對此,金管會表示,已協調銀行業者,「全球首見」改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預計明(100)年4月底實施。

   長期以來,持卡人只要沒有繳清當期所有卡費,當期所有消費金額就會滾入逾期未繳清款項,計算循環利息。雖然各家銀行的最高年利率都在民法規定的20%以 下,但多數銀行連已經繳完的金額,也都從銀行墊款日起被加計利息,實在不合理。監察委員錢林慧君認為,銀行業者的作法有違誠信原則,且損及消費者權益。


   錢林慧君指出,89年11月公告的「信用卡定型化契約範本」規定,「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指所有入帳之每筆信用卡消費款項與預借現金金額之未清償 部分」、「持卡人就剩餘未付款項得延後付款,並計付循環信用利息」。就文義而言,得計入循環信用計息本金之帳款,應為消費款項之「未清償部分」或「剩餘未 付款項」。


  監委認為,業者鑽文字漏洞,將消費者自入帳日至繳款截止期間已經繳費部分,併同未繳餘額計算循環利息,這種作法已經明顯逾越 定型化契約範本的規範。在各界及輿論的壓力下,行政院消保會95年4月開會討論,並做成決議,明定只有持卡人當期未繳納清之剩餘數額,才能計算循環利息。


  不過,金管會直到99年2月,才召開相關會議,做成「計息基礎」應為「未繳餘額」的結論,從95年到99年,延宕了將近4年之久,這是監察院對金管會提出糾正的最重要原因。


  金管會對於監委糾正的內容提出解釋表示,銀行從撥付款項的入帳日起計算利息,依照民法對利息的法律意義,是適法且合理的,且國外的作法也是如此,包括英國、美國、加拿大等,都以交易日為起息日,且依全額本金計收利息,甚至比我國的入帳日起息還來得早。


  針對計息本金的爭議,雖然消費者都認為既然已經繳了一部分,已經繳的部分就不該加計循環利息,但業者跟金管會可不這麼認為。


  金管會指出,經過努力,今(99)年初終於協調銀行業者,願意釋出善意調整現有的營業模式,改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這種「未繳帳款餘額計息」作法,是「全球首見」,全世界除了台灣之外,並無由政府機關規定信用卡業務須以「未繳帳款餘額計息」計息之相關立法例。


  金管會表示,計息方式改變需要一段時間,主要是因複雜度高,作業系統調整後還要測試,因此給了業者9個月的調整期,預計明年4月27日就可以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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